关于印发《常州高新区(新北区)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委办局(分局)院,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高新区(新北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推动高新区(新北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强化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快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贯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由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评审细则。
第二章 奖项的设置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分为二类:
(一)常州高新区(新北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奖;
(二)常州高新区(新北区)科技创新杰出企业奖。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奖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10个,科技创新杰出企业奖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5个。
第七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奖金额度初定为:
(一)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奖每项5万元,奖励项目组成员;
(二)科技创新杰出企业奖每项10万元,奖励企业。
随着经济发展,今后的奖金额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增长。
第八条 申报区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必须为在区内注册经营并形成区级财力的单位。
第九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奖的申报条件:
(一)技术水平高: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先进的技术发明或完成科学技术创新,获得自主知识产权,达到省级先进技术水平;
(二)规模效益好:项目在区内转化实施,形成一定的销售规模,投入产出效益显著;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第十条 科技创新杰出企业奖的申报条件:
(一)被认定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
(二)主导产品达到省级先进技术水平;
(三)重视自主研发和成果转化,拥有有效的授权知识产权;
(三)具有较大的经济规模,创造了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四)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持续发展能力;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工作中做出重大成绩。
第十一条 凡获得国家、省(部)、市级科学技术奖的,不再参加区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十二条 近两年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不得参加区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和企业进行评审并提出获奖建议;区科技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获奖项目、企业的建议进行审核后,报请终评委员会研究确定,由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候选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利害关系人,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 区科学技术奖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技行政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技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区科技三项经费列支。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不再设立其它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