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软件园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委办局(分局)院,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软件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常州软件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州软件园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依照常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常州软件园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常政发[2004]234号文),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科学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软件企业入园奖励、软件产品销售收入上规模奖励、软件企业CMM/CMMI认证奖励、软件人才奖励、软件园入驻企业房租及物业管理费补助和软件园环境设施建设等费用。
第四条 常州高新区管委会委托常州软件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软件园管理中心)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受理、初审和汇总,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三项经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复核、下达和检查。
第五条 申报单位及个人根据专项资金各类项目的申请条件和申报要求,编制并提供申报材料。
第六条 软件入园企业奖励:
在二○○四年一月一日后注册,经省信息产业厅认定为软件企业的,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或超过注册资本金额的,申请企业提交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省信息产业厅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认定文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材料复印件,经软件园管理中心初审并汇总,由领导小组复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后,联合发文下达。上述奖励总金额是指经确认的软件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0%;经确认的国内外知名软件企业,则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5%。
领导小组会同软件园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国内外知名软件企业、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重点大学和科研单位在软件园设立研发分支机构、对技术水平领先市场前景广阔的软件企业进行评议,确定奖励和扶持金额,报管委会批准后,联合发文下达。
第七条 软件产品销售收入上规模奖励
申请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所认定软件产品证书、软件外包合同、上年度软件销售合同及发票等材料复印件,软件园管理中心初审并汇总,由领导小组复核并提出奖励比例和额度,报管委会批准后联合发文下达。
第八条 软件CMM/CMMI企业认证奖励
申请企业应提供CMM/CMMI认证合同及证书原件、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及认证发票复印件,经软件园管理中心初审,领导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2级、3级、4级、5级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报管委会批准后下达。
第九条 软件人才奖励
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工作合同证明、年度个人所得税上缴凭证等材料,由所在企业统一申报,经软件园管理中心初审并汇总,领导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按市级地方留成比例提出资助金额,报管委会批准后联合发文下达。
第十条 软件园入驻企业房租及物业管理费补助
软件园管理中心提供入驻企业名单、租房面积、享受优惠租房的面积、物业管理费和房租优惠的明细及汇总表,同时提供有资质的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房租租金评估报告,领导小组审核入驻企业房租及物业管理费优惠明细和汇总材料,提出减免总额,报管委会批准后发文下达给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 软件园发展专项资金可以用于软件开发项目、软件园房屋补贴、内部装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报管委会批准后发文下达。
第十二条 以上受奖励的企业和个人,不得重复享受高新区其它同类财政资金奖励和资助。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出具承诺书,承诺依法经营,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可靠,保证做到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企业如无特殊原因而经营期限不满五年、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区外,或有抽逃资金、空壳挂号现象,一经查明,将追回拨款,并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在常州高新区(新北区)注册的所有软件企业。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