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区级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各社会团体,各直属单位: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信息化管理和动态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流程清晰,分级监管、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分级监管就是建立产权政府所有、管理部门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分级管理体制。具体由区财政局、党政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处)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部门组成三级资产管理体系,即由区财政局履行固定资产购置资金管理职能,区党政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处)履行固定资产实物监管职能,行政事业单位(即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下称使用单位)履行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职能,保障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条 凡有预算内外收支活动的区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法机关,社会团体,区属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区党政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处)统一监管。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其他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以及其他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成批同类物资(包括写字台、会议桌、沙发、转椅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都应当纳入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包括基本建设投资、财政预算拨款购置、预算外资金购置、社会捐赠、借入资金购置、上级部门调入以及用其他方式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类:
(一)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控制、所有和使用的房屋、其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职工宿舍用房等;其他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雕塑、水塔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内的电梯、配电机组、中央空调机组、通用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卫生部门的医疗卫生设备、有关单位的检测仪器、网络设备、教学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器设备、交通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博物馆、展览馆、陈列馆、纪念馆等中的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是指专业图书馆的藏书、光盘、行政事业单位统一管理使用的业务用书,如单位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是指不包括在上述各类内的固定资产及视同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买价、调拨价加上相关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入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全部支出入账。
(三)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改扩建,按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入账。
(五)无偿调入和旧存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估价入账。
(六)盘盈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必须加强领导,按确定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区财政局、党政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应该密切协作,明确分工,规范手续。区财政局、党政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应分别设置台账,定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具体管理职责如下:
(一)区财政局行使固定资产购置资金的监管职能,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价值形态实行监督管理。
1、负责编制全区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实施工作。
2、负责对各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购买、处置及财务核算的监督管理。
3、负责区本级固定资产财务管理系统的建立、运行和维护管理。
(二)区党政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处)履行授权范围内固定资产的实物监管职能。
1、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编号贴标签、盘点、清查、账物核对的监督管理。
2、对单位因机构调整、人员增加等原因的固定资产购置进行审核。
3、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价值符合有关规定的固定资产,进行审核确认并负责统一处置。
(三)使用单位对使用的固定资产承担日常管理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实物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确保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完整。
1、负责编制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固定资产购置及维修保养等工作。
2、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财务核算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台账。
3、负责固定资产处置申报工作。填制《常州高新区(新北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一),并附相关资料报区党政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处)审核确认,报区财政局审批同意。
4、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建立使用签字制度,落实到人(公共部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明确监管人)。指定一名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由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在其办理所有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5、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盘点、账物核对。
6、对于购置、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盘盈(亏)、非正常损失等原因导致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按季编制《常州高新区(新北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信息变更情况表》(附件二)报区党政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处)、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固定资产购置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他经费解决。
固定资产的购置按我区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每年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必须全面清查盘点一次,并编制《常州高新区(新北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附件三)。清点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区党政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监督。清点结果,经区党政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处)确认后报区财政局备案。固定资产如有缺损,要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后销账。清点盘盈的固定资产,根据清点记入台账。本单位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研究处理,防止积压浪费。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注销及置换的行为。包括调拨、出售、置换、报废、报损、捐赠等。
(一)使用单位发生固定资产处置行为,处置价值符合下列规定的,必须由使用单位申请(二级使用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区党政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处)审核确认、区财政局审批后,由区党政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统一处置。对重大固定资产处置(申报处置资产数量较多、金额较大),必须经区党政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处)、财政局进行实地核实后报区政府审批。
1、所有调拨、出售、置换、捐赠固定资产行为。
2、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单价原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原值虽在规定标准以下但同一批次处置的固定资产原值总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
(二)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原值在上述规定以下的,由使用单位领导审批后(二级使用单位由单位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三)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固定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向区财政局报送下列有关文件资料:
1、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2、主管部门、党政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处)审核意见;
3、资产评估报告(免予评估的不需提供);
4、固定资产价值的凭证复印件;
5、固定资产报废的技术性证明等。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同意后出具的《常州高新区(新北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是使用单位据以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合法依据和原始凭证及办理资产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并送区党政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处)备案。
(五)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拨固定资产和变卖少量的报废、报损资产的,可免于资产评估程序,其他资产处置必须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委托由区党政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处)统一办理。
(六)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房产、汽车及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时,必须以资产评估价作为底价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处置,拍卖过程应接受区纪委(监察局)、财政局等部门监督。
(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出售的净收入均应全额上缴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 为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利用率,各单位在不影响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用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内部经营时,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附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局、党政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处)备案。
固定资产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必须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或流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党政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申报单位(章)
(资产调出单位): 资产调入单位(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元(列角分)
序号
资产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数量
购建年月
价 值
处置理由
处置形式
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账面原值
账面净值
评估值
处置值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党政办公室审核意见
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合(小)计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制表人:
注:1、本表根据资产处置类型分别填列调拨、出售、置换、报废、报损、捐赠等。
2、调拨一式六联:调出方、调入方、双方主管部门、党政办公室、财政部门各一联。出售一式四联:出售方、主管部门、党政办公室、财政部门各一联。
置换一式五联:置换双方、主管部门、党政办公室、财政部门各一联。报废、报损、捐赠一式四联: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党政办公室、财政部门各一联。
附件二: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信息变更情况表(季报)
年 月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元
资 产 名 称
变更原因
数 量
金 额
备 注
备注:本表于每季后五日内填报;一式四份,自留一份,报主管部门、区党政办公室(机关事务处)、区财政局(会计中心)各一份。
审核: 制表:
附件三: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年报)
规格型号
账面价值
盘点结果
盘 盈
盘 亏
单价
金额
合 计
备注:本表于7月10日前填报;一式四份,自留一份,报主管部门、区党政办公室(机关事务处)、区财政局(会计中心)各一份。
审核:制表:区党政办公室(机关事务处)审核意见:(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