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事业单位
补充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的暂行办法
各镇、街道,各办局:
为深化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工作制定办法如下:
一、补充人员的原则
1、适当空编,逐步补充,严禁超编的原则;
2、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国家政策性安置优先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1、全区各类全民事业单位统一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2、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卫生院补充人员办法由区社会事业局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3、招商局补充招商人员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招商局另行制定。
4、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单位补充下列人员,经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以不实行公开招聘。
(1)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2)由组织选拔担任区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的;
(3)本区范围内同类事业单位、同性质人员的交流;
(4)从党政机关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
(5)从机关事业单位现有合同制职工中择优录用为办事员的。
三、补充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知识水平;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及以上学历;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
5、身体健康;
6、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事业单位补充下列人员的,其年龄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超过45周岁: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2、具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高新区(新北区)急需的高层次和紧缺专业人才。
四、补充人员公开招聘的程序
1、申报计划:用人单位在核定的编制额度内,于每年的3月底前按实际需要申报增人计划,填写并向区编办报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申报表》,说明招聘的岗位、人数及其条件,经区编办审核后报区编委会讨论确定。公开招聘工作一般一年举行一次。
新建的事业单位以及急需用人的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和区编委会审核同意后可单独进行公开招聘。
2、发布信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制定招聘简章,并负责在市、区新闻媒体统一发布公开招聘的信息。
3、报名及资格审查: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组织报名并进行报名人员资格的初审。报名人数与拟招聘岗位数原则上应形成一定的竞争比例。
4、笔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初审合格者统一进行笔试,笔试为公共科目。
5、面试:面试人员从笔试合格者中按拟录用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并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面试。
6、体检: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加权后合成总成绩。按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7、考核:由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核,并研究确定考核合格人员。如考察、考核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作一次性递补。
8、公示:考核结束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将拟聘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9、录用聘用:考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者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录用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引进和补充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列人员也可采用面试与专项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主要程序为:由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有关专家(专业人才)组成考评组,通过面试、专业测评、体格检查、考察考核等程序,由考评组集体研究确定录用人员。
五、管理与监督:
1、事业单位一律实行聘用制,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合同,聘用合同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证。新补充的人员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并办理有关解聘手续。应届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
2、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工作政策性强、业务要求高,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规范操作程序,把好进人用人关,自觉接受组织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六、其他:
1、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各镇、街道全民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照本办法制定后另行下发。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申报表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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