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筹备组)、街道办事处,各办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止、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政令畅通,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的规定,区政府将对各部门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督促和检查。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区政府法制办是行政执法检查的职能部门,代表区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具体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权。
二、被监督检查机关包括各镇人民政府(筹备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办局、垂直管理但在本辖区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分局以及其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三、本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重点包括以下事项:
1、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2、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及其相互配合情况;
3、行政执法中违法或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四、具体检查内容包括:
1、执法主体是否合格;
2、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
3、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行政处罚是否存在显失公正;
5、执法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6、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7、执法人员遵守纪律和执法作风情况;
8、其他检查要求。
五、本次检查采取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以书面检查和自查方式为主。监督检查机关在监督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收集、调取、复印有关案卷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需予以配合。为确保检查的公正性、真实性,检查卷宗应按监督检查机关要求随机按序号抽取。
六、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人员有权立即予以制止。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改正: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属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悖的;
2、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者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适当的;
4、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
接到《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改正并将改正情况报送监督检查机关;逾期不予改正的,监督检查机关有权向区政府提出书面意见,提请区政府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改正或者撤消。
七、各部门、单位需积极贯彻、主动落实,严格对照上述标准与要求进行自查,并于2004年11月25日之前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自查书面材料(联系人:郜军,办公室:区管理中心1102室,电话:5127702)。区政府法制办具体抽查单位及时间另行单独通知。
八、本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结果将予以通报并列入年度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