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江边化工区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筹备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办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化工园区各企业的本质安全度,减少和避免各类化学事故的发生,确保江边化工区安全、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江边化工区的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化工园区内各化工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求企业建立三级管理网络,层层分解落实责任,确保车间、班组责任明确,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全面落实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春江镇和新港公司对所辖企业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其镇长和公司法人代表为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辖区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求春江镇和新港公司与所辖各化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
(三)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对江边化工区的安全生产各负其责。
二、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一)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严把项目立项、审批、验收关,抓好源头管理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制订并实施区域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处理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纠正园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时协调、解决园区内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春江镇和新港公司应根据《新北区乡镇(街道)达标考核细则》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事故隐患责任人员并跟踪督查到底,制订并实施辖区内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上报辖区内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制定整改计划,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杜绝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
(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江边化工区作为全区安全生产的重点区域,加强日常督查工作,对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应加大纠正和处罚力度,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执法,确定园区重大危险源企业,建立监管台账,实施重点监管。
(二)春江镇和新港公司对所辖各企业,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每家企业要明确一名监管责任人,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对存在事故隐患且整改不力或未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并经多次教育不改的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园区内各企业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隐患整改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审查和监管台账,加大内部监管力度,确保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