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办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国务院、省政府分别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苏政发[2004]29号)。4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4月27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又召开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的电视电话会议,并下发了相关文件,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工作提出了要求,并进行了重点部署。经研究,结合我区实际,就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要性的认识
今年以来,全国发生了多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我区也发生了几起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教训非常深刻。随着我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化工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逐步增多,安全生产所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危险化学品企业多、危险因素多、安全隐患多、事故危害程度大已成为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最大“心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事故破坏力强、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尤其是化工区,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还会引起连锁事故,必将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严重损失,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认清形势,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当前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深化专项整治,不折不扣地开展“五整顿、两关闭”工作
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的要求,一是切实抓好对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的停产整顿:(1)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2)压力容器未按期检测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单位;(3)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未经正规安全培训,没有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的单位;(4)经安全评估,确认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5)今年以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二是抓好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1)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2)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
三、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把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源头关
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规定,把安全生产纳入国家行政许可的范围,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同时颁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要求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领取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是建立安全评价制度。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规定,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项目)都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已投入运行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定期进行专项(现状)安全评价,并进一步明确,生产、使用、储存剧毒化学品企业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其他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二是建立立项审查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企业(项目)申请立项前,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工艺、设备、原辅材料、产品(含中间产品)、生产规模及选址等内容进行预先审查,立项审批部门应根据安监部门的审查意见确定是否予以立项。三是建立“三同时”验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项目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验收,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生产经营。四是建立科学规范、合理布局审批制度。凡新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一律进化工园区;鼓励不在化工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通过搬迁、技术改造等形式进入化工园区。在搬迁和技改的同时,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一些发展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企业(项目),区政府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一定的技改贴息或补贴。
四、依法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业危害监控,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从业人员。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评估等方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人代表、分管负责人和安管员必须定期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新职工必须参加“三级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特殊工种、化学操作工等必须依法获得执业上岗资格证后方能上岗操作。
五、建立企业安全费用制度,确保职工切身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规定,企业要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费用提取标准由生产经营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1%~3%提取,在税前列支,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同时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的收取标准为企业销售收入的1.5%左右,风险抵押金专户储存,专门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企业在年度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年底由安全监管部门退还或转作来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对危险性大的岗位和工种,在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尽快推行人身伤害商业保险制度。
六、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责任
一是对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有害、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以企业生产规模、工艺特点、产品和原辅材料的理化特性及数量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原则,确定区级重点监管企业,通过媒体,公布重点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动态。二是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负责所在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每个危险化学品企业都要明确一名镇(街道)级领导为其安全生产责任人,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三是对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严格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多次整改不到位、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未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并经多次教育不改的单位,将依法实施关停,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四是区安全监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履行职权,严格行政执法。要建立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体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