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区企业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镇政府筹备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办局(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81号令)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常政发[2003]275号文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高新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各镇、街道和区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就加强高新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出如下意见:
高新区范围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政府派出机构河海街道办事处负责,注册在其他镇、街道的企业由注册地单位负责。
区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按常新政经[2003]4号《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执行。
各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