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镇政府筹备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办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区政府决定,在2004年继续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一、全面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逐级分解安全责任目标,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有力,并认真考核、严格奖惩,确保我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全面实现省政府提出的“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有所下降,遏制重大事故,杜绝特大事故”的目标。
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及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镇、街道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水上交通安全的目标管理由公安(交巡警、消防)和交通部门负责。
三、明确考核程序和办法。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对上一年度履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情况,逐条进行对照,做好自评总结,专题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再由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目标责任书签订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及时报区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
四、落实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区政府每年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的签约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签约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有关干部政绩考核和先进评比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同时,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查处外,还将按国务院302号令和省政府181号令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以上通知精神,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