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有关基金和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河海街办、各办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2003年是新北区成立的第一个完整的年度,涉及区划调整后原来两种不同管理体制的并轨以及新一轮财政管理体制的确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为便于统一管理,对做好2003年有关基金和费的征收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 基金和费的征收项目与标准。
1、对乡镇、街道企业征收的基金和费按销售收入的1.5%收取。具体征收项目、标准为:农村教育附加费0.4%,教育地方附加费0.1%,小两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0.1%,建农资金、防洪保安资金各0.1%,乡镇、村统筹社会性开支0.7%。
2、区政府按照乡镇、街道收取的基金和费的总额统筹20%,用于上缴市统筹任务、贫困乡镇的补贴等。
3、对区级企业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人防建设资金、人民教育资金仍按照常政新财[1999]第11号、常政发[1994]141号、常政办发[1994]102号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以上基金和费均由常州市新北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税务部门要加强征管工作,不得擅自减免、缓交,对于扶持企业优惠政策的减免部分,须按减免所属范围分别报各级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每月底按乡镇、街道、区级资金分别划转给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征收额提取3%的业务费给税务部门作为征收经费,具体结算方法由各级政府与税务部门协商确定。
三、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服从大局,支持和帮助税务部门做好基金和费的征收工作,确保2003年各项改革调整工作顺利完成。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