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财政性农业林业
水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常州市新北区财政性农业林业水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常州市新北区财政性农业林业水利
项 目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财政对农业、林业、水利(以下简称为“农口”)等专项建设资金的管理职能,建立农口财政监督体系,完善农口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农业、林业、水利等投资的宏观调控,保证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常政新财[1998]第5号《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区财政性基建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常州市财政局常财农[2002]14号《关于改革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农口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有下列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投入的农口建设项目,均纳入本办法管理:
1、 区级农口项目资金
2、区财政配套的乡镇农口项目资金
3、上级财政及主管部门补助的农口项目资金
4、其他农口项目投入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农林部门负责农口项目的规划、立项、预算编制和项目资金的分配,并配合财政部门管好资金,促使项目目标实现。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和拨付,及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凡申请财政资金的区级农口项目,必须按农口建设程序办理立项手续,所有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需经论证,项目的立项必须有财政部门会签。
第六条 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来源审核制。凡申请财政资金的“拼盘”项目,项目单位须向财政部门提供其他资金来源的可靠保证。即:凡属上级财政及主管部门补助的须提供上级部门的补助文件;属乡镇财政配套部分须由乡镇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情况说明;单位自筹资金部分须提供自筹资金的落实情况;属其他部门投资部分须提供投资协议书。如申请单位不能提供上述保证,财政部门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不批准项目立项。
第七条 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农口项目,工程预算须由财政部门审核或由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作为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其标底造价由财政部门审核或由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八条 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项目须将项目的立项批复,连同批准的设计概算和设计方案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财政性农口建设资金安排的工程,对外发包工程时应按国家经济合同法要求使用标准合同格式。
第十条 区财政资金配套的乡镇农口项目向区农林局申报前,必须由项目单位、项目申报单位(乡镇政府)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并由项目申报单位对该项目实行立项招投标制度。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批复后,必须严格执行,并制定详细预算,控制投资规模。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资金用途,对规划方案进行调整,必须逐级办理项目调整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建立完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要实行工程招标制度和施工监理制度,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单项工程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其标底造价由财政部门审核或由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十四条 10万元以上财政资金项目或财政按比例承担的项目,其工程预算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核或由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作为办理工程拨款和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于每年年初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按年度建设计划、财力状况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详细编制年度农口建设支出预算,控制资金拨付总量。
第十六条 经确定的资金投放项目,用款部门要编制具体的用款计划作为财政部门筹集资金、审核拨款的依据。财政部门根据用款计划和项目进度,按监理部门出具的由中介机构审核的工程工作量,按进度分期拨款。
第十七条 单项工程30万元以上,或建设工期在两个月以上的项目,申请拨付进度款的建设项目须具备:(1)区政府或乡镇政府立项批文;(2)项目预算书或标书;(3)工程合同;(4)中介机构审核的监理部门出具的月工作量报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用款时须填制专项经费使用申请表,经单位盖章后递交财政部门请领资金,并附第十七条规定的有关申请拨款材料。由上级财政补助经费的项目在补助指标下达前不得拨款。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中的财政投资,财政部门要预留相当于财政投资总额的20%-30%资金,待工程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再行拨付。水利工程项目还要预留5%的维修金,待保修期满后按实际情况拨付。
第二十条 区财政年初预算安排配套资金的乡镇农口项目,通过区农林部门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由乡镇财政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区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按相关文件规定将配套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乡镇财政所或有关单位。
第四章 财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 加强农口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对农口专项资金要实行乡级财政报帐制,专人、专户管理,专项核算。项目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财务会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农口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与预算确定数额和用途一致。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单位、建设部门必须及时、准确地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年度财务决算和编报说明。财政部门定期对各单位的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各单位应及时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意见予以纠正和改进。
第五章 竣工决算
第二十三条 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农口项目,竣工决算须经财政部门审核或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作为整个项目投资结报的最终报告。10万元以上财政资金项目或按比例承担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必须审计。项目单位必须以财政部门下达的财务决算审核意见作为建设单位资金结算和转入固定资产的依据。未经审计或审核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再拨款,并且收回以前已拨款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整理竣工资料,编制项目决算书,报送主管农林部门申请验收,主管农林部门应及时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考核,既要验收检查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又要验收财务、决算、资产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对项目进行审核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区级农口项目及由区财政投入50%以上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委托审计,涉及的有关间接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区财政配套的乡镇农口项目及其他项目由乡镇财政委托审计,涉及的有关间接费用由乡镇财政承担。主管农林部门在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支付间接费用的费率时,双方应签订协议,并经财政部门审核认可,作为工程竣工后支付相关费用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验收合格后,农林部门应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情况、工程预算单、决算书、资产交付使用单等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督促完善项目维护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单位不按本管理办法执行的,财政部门有权拒拨资金,并收回以前已拨款项。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可按本管理办法制定乡镇本级农口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区农林局、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农林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