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办局(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的土地市场秩序,严格经营性项目的用地管理,切实保护好有限的土地资源,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对在土地市场秩序整顿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经营性用地,特作如下通知:
1、区国土分局要对2000年7月1日后的经营性项目供地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清情况,划分类别,依据有关清理精神予以处理。
2、2002年7月1日后以协议方式供应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凡未实施建设的,一律由区政府实施收回,按规定重新评估地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由土地市场公开出让,凡已经建设的项目或正在建设的项目,必须按现行条件重新评估地价,补签土地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3、因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原经营性项目转让发生的协议出让,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暂不作处理。利用拆迁安置房、城市改造安置房项目实行或部分实行商品房开发的,必须核定数量,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