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镇政府筹备组、街道办事处,各办局(分局):
为建立和完善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缓解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3]75号)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对全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为指导,根据省、市为民办实事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着力构建起由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参加;筹资多元化、保障多层次;大病统筹为主、专业化运作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满足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农民医疗负担,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促进全区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
在全区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以大病统筹为主,适度兼顾小病补偿的大小病结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2004年,全区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80%,到2005年,覆盖率达到85%以上。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五保户和贫困家庭给予医疗救助。
三、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把办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强化组织领导,认真部署实施,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督查到位。各地要层层分解目标任务,逐级进行责任考核。各镇(街道)、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把落实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干部政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对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中严重失职或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2、切实加大筹资力度,建立合理结报制度。
稳定的资金来源,适当的筹资水平,是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得以巩固和发展的重要保证。首先,要用财政的引导资金来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各镇(街道)要根据本级财政的实际情况,明确财政补助标准,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上缴到位;其次,各镇(街道)要组织下属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做好农村居民的保险费收缴工作;第三,要积极争取集体扶持资金。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纯农业人口(特别是经济确有困难的农民)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贴,要确保本行政村的农民参保率达到80%以上。单位(业主)对用工人员参加合作医疗应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其额度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个人缴纳的水平。
经办支付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标准和最高限额,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并简化结报程序,做到及时、准确进行结报补偿,不得拖欠、克扣应支付给受偿者的医疗补助费用。
3、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严格资金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组织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管机构。要成立由卫生、财政、地税、劳动保障、工商、教育、审计、监察、物价、民政等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代表组成的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及工作机构。承办基金管理与支付业务的保险机构,要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基金管理与运作机构,健全农村医保专管员制度。要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管理制度。所有基金必须在具有资质的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设立专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建立和健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健全监督检查制度。要成立由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代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区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对各镇(街道)政府资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是未按规定落实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资助资金的镇(街道),不得用财政性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建办公楼、买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违者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挤占挪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坚决予以查处。
4、切实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媒体和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向农民宣传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消除他们的思想障碍,引导广大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意识、互助共济意识和健康保险意识。要把宣传工作贯穿于合作医疗实施的全过程,坚持经常性宣传与突击性宣传、全面宣传与重点宣传、理论宣传与现实宣传相结合,统一广大干部群众认识,激发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热情,为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5、切实加强行业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是合作医疗的载体,它直接影响农村合作医疗的巩固与发展。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调整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规模、功能和布局,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对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要对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形成竞争机制,促进服务水平的提高。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增长,使农民得到比较满意的医疗服务。
四、实施步骤
全区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3年12月15日~2003年12月30日,动员部署阶段。召开全区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动员会议,传达贯彻省和市会议、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
第二阶段:2004年1月1日~2004年3月31日,筹集资金阶段。各镇(街道)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引导本地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完成应参保人口80%以上的资金筹集任务。同时,商业保险机构根据各镇(街道)参保人口办理参保手续,制作并发放医保卡,与参保人签订参保协议。
第三阶段:200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阶段。商业保险机构按照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实施方案,对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及时、准确办理结报手续。区合管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