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规范地名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镇政府筹备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我区地名命名、更名及地名标志设置的管理,实现全区地名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以适应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常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规范我区地名命名、更名及标志设置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类通用地名的命名标准
区内道路、住宅区、楼宇建筑等地名的用名应当根据具体建设情况,分别使用大道、路、街、巷(弄)、新村、园(花园)、苑(花苑)、山庄、农庄、别墅、度假村、公寓(新寓)、大楼、大厦、商厦、城、广场、中心、居(舍)等通用地名。各类通用地名命名标准为:
1、大道:宽度(包括人行道,下同)60米以上,长度在2000米以上的道路;
2、路:宽度60米以下18米以上,长度1000米左右的道路;
3、街:商贸集中、繁华的中心地段;
4、巷(弄):宽度在10米左右的路段;
5、新村:建筑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区;
6、园(花园):有相当的人工景点和一定的绿地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四分之一)且高档豪华、典雅秀丽的住宅区;
7、苑(花苑):从事文化、艺术、科技等活动较集中的建筑群体或花草林木面积较大的居民住宅区;
8、山庄:依山而建、环境幽雅的低层高级住宅区或以休闲娱乐为用途的建筑物(群);
9、农庄:建设在郊野或农村,环境幽雅,以旅游、休闲、娱乐为主的公共场所;
10、别墅:园林式的且有相应绿地面积的低层高级住宅区;
11、度假村:位于郊区或风景区作度假使用,占地在2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设施的大型旅游场所;
12、公寓(新寓):高层住宅楼或多幢住宅楼群的居民住宅区;
13、大楼:规模较大、层数较多的单体综合性办公楼或住宅楼;
14、大厦:楼层达到8层以上(含8层)或高度达24米以上(含24米)的综合性高层建筑物或大型楼宇;
15、商厦:以经商为主、办公为辅的高层建筑;
16、城:占地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或城郊占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商用、办公、娱乐等综合性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
17、广场: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和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在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车场),具有商用、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
18、中心: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的大型建筑物;
19、居(舍):具有某种特色的居民住宅区。
二、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批程序
1、凡居民住宅区、高层建筑、道路、桥梁等建设项目需命名、更名地名时,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规划选址的同时,到市地名管理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49号窗口)办理地名命名或更名预先登记手续,待项目竣工后,再办理地名批复手续。
2、申报地名命名、更名,须向市地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说明命名、更名的理由和名称的来历、含义,以及拟废止的旧名(指更名),并附立项批准文书、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规划平面图等。
3、建设单位办理地名命名批复手续时,区民政部门对申报地名进行认真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填写审核意见,然后由市地名管理部门批准后下发批复文件。
三、地名命名、更名的办理流程
1、地名预先登记。咨询——提出书面申请、出具规划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提供建设项目说明书——领取填写《地名命名预先登记表》——市地名管理部门受理、审查同意。
2、地名命名批复。咨询——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地名命名预先登记表》、市计委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规划用地许可证、规划总平面图及景观效果图——市地名管理部门受理——区民政局审核盖章——市地名管理部门实地勘察、批复。
3、地名更名批复。咨询——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原市地名委批准的地名命名批复文件、市计委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规划用地许可证、规划总平面图——市地名管理部门受理——区民政局审核盖章——市地名管理部门的批复。
四、地名标志的设置及经费渠道
1、地名标志包括路牌、街巷牌、里弄牌、楼幢牌、门号牌、桥名牌、站名牌、指示牌、景区牌、乡、镇、村名牌等;
2、区民政部门负责路牌、街巷牌、里弄牌的设置工作,扎口管理其他各类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3、建设单位在制作安装路牌和居民住宅区的楼幢、单元、门牌前,应向区民政部门报告,并提供路牌和楼幢、单元、门牌式样,经区民政部门查验,符合国家地名标牌标准并同意后,再进行制作安装。完成后,由市地名管理部门、区民政部门联合进行检查验收。
4、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地名标志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企事业单位门牌、居民住宅楼(幢)牌分别由建筑物产权单位或个人承担;路牌、街巷牌、里弄牌、新村牌、指示牌等公用事业性质的地名标志设置维护费用,由区民政部门编制预算,区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
五、相关部门地名管理的职能
1、民政部门:主管全区的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地名规划,审核建设单位申报的地名命名、更名、消亡,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推行地名标志标准化、规范化;提出维护和更新地名标志设置的经费预算,实现区内地名信息化管理。
2、经济发展部门:为从源头上做好地名命名管理工作,在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查初步设计时,对居民住宅区、高层建筑、道路和桥梁等工程项目需办理地名命名的,督促建设单位到市地名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报批手续。本部门在正式文书中凡使用到地名时,必须是经市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地名。
3、规划部门:在做好区内城市规划设计中,协助民政局搞好地名规划,做到城镇建设规划与地名命名规划同步。严格把好地名使用关。非市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地名或同意的规划地名,不得向社会公开使用或宣传报道。本部门在正式文书中使用规划地名时,应加“(暂定名)”字样,不能将规划地名作为标准地名使用。
4、建设部门:督促区内建设单位对新生地名及时报批,在新建居民住宅区、高层建筑、道路、桥梁等工程竣工验收时,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地名标志。本部门在正式文书中应使用标准地名,配合区民政部门做好使用标准地名和设置地名标志工作。
5、城管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区内使用标准地名和设置地名标志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责成其限期整改和进行处罚。
6、公安部门:负责对城乡门牌以及居民住宅区楼幢牌的编号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使用标准地名和设置地名标志工作。积极推行地名标牌国家标准,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楼幢牌、单元牌、门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GB17733.1-1999《地名标牌 城乡》国家标准制作安装工作。对门牌号码较乱的情况进行清理,理顺门牌号码。
7、财政部门:负责对区民政部门申报的地名标志设置、维护、更新费用的计划进行审核,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监督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确保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及更新工作。
六、依法加强地名管理的几点要求
1、地名管理是政府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党政组织要充分认清做好新形势下地名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地名管理的组织领导。要把地名管理纳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和地区规划建设之中,高度重视,切实抓好。
2、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有关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及时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手续。所使用的地名,必须是经市政府或市地名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的标准地名。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命名、更名地名。
3、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办理规划、建设、土地权属、房屋产权、户籍、邮政、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手续时,必须查验其标准地名命名或更名的批复文件后方能办理。
4、凡不按规定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手续,擅自使用、宣传非标准地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建设单位,区民政部门应对其发出纠正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违章单位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标准地名命名、更名手续。对逾期不改、严重违反地名管理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单位,报请区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5、地名标志是国家的法定标志物,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单位在制作和设置地名标志时,必须按照《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民发[2000]67号)中的内容、规格和材料要求,选择具有“全国标准地名标志产品生产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生产,不得擅自随意制作设置地名标志牌。
附:《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