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新北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河海街道办事处,各办局(分局),各直属单位:
建立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是我区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换、转变机关作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新北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关于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
(1)“中心”主要履行区级机关及部分市级机关驻区分局集中审批事项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的职能。该机构为正科级事业单位,归口区政府办公室管理。
(2)进“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由设立窗口的单位推荐派驻(应熟悉本部门各项业务,会电脑操作),经“中心”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一般定岗不得少于两年。派驻人员的人事工资关系不变,身份性质不变,业务上接受原单位的指导,日常工作接受“中心”的领导和管理。年度考核由“中心”统一组织。工作期满后,由“中心”出具鉴定,作为派出单位对干部考核、使用和晋升的依据。
(3)窗口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由派出单位发放。派出单位按“中心”考核结果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奖惩。
(4)“中心”设立党组织,由机关党工委统一管理。各部门派驻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其组织关系转至“中心”党组织,由“中心”党组织管理。
(5)“中心”设立投诉受理处和咨询服务台,负责接受投诉和咨询协调工作。窗口工作人员因不能胜任工作或被投诉查实、或有违纪行为,由“中心”提出,派出单位应及时更换人员。派出单位调换人员或临时顶岗换人,应与“中心”协商并征得同意。
(6)“中心”统一制作指示牌、服务指南、办事须知、多媒体触摸屏内容;工作人员统一佩牌上岗,每天进行上岗考勤。
2、关于日常业务协调权
(1)根据“能进则进,一事一地,充分授权”的原则,区各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要求进入“中心”办理;凡进“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另行受理。
(2)各部门应授予窗口工作人员充分的审批权限。
(3)严格规范审批行为,对进“中心”的办理事项应建立相关制度,按承诺时限及时办理。
(4)联办事项的审批由牵头单位负责,必要时由“中心”主持召开联审会,有关单位按要求派员参加。如缺席,则视作同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在审批过程中意见发生分歧,经协商未果,“中心”可进行协调,报分管领导决定。
(5)对于因特殊原因需采取特事特办的重大事项,“中心”可召集有关部门提前介入,实行“先批后办”。
(6)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在审批事项的办理过程中,专用章与该单位行政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3、关于“中心”各类事项审批管理办法
(1)凡设立窗口的单位对所办理的事项做到“六公开”,即:公开审批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审批依据,公开需提供的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和公开收费标准。
(2)根据项目内容,办理原则有六项:
直接办理制——指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结的事项,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承诺办理制——凡需审核、论证、现场勘察等事项,当场初审申报材料,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联合办理制——凡涉及3个及以上部门的联合审批事项,由牵头单位受理并牵头办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上报办理制——凡需上级审批的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申报,一次性告知上报件所必备的事项,帮助一办到底。
明确答复制——凡有明确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应作出明确答复;如情况复杂,无法当场决定的,在承诺的时限内给予答复。
扎口收费制——所有收费统一到会计中心缴纳,票款分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4、关于“中心”的筹建工作
“中心”的地点选在管理中心裙房一楼、二楼(部分),其中一楼为窗口大厅,二楼为“中心”管理机构办公室和会议室。“中心”统一购置液晶显示电脑及多媒体触摸屏电脑、服务器、复印机、电话机和办公用品。
希望各有关部门、各单位按照统一要求,从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的高度,积极准备,密切配合,明确职责,理顺关系,确保“中心”顺利运转。区政府办公室要抓紧做好装修及各项筹备工作,确保“中心”装潢工程明年春节前竣工,春节后投入使用。
二○○三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