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乡镇婚姻登记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民政部的要求和省民政厅苏民民(93)5号文以及市民政局常民福[2003]19号文的精神。为切实贯彻执行好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更好地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提高婚姻登记机关的执法地位,促进婚姻服务工作的开展,保证登记时间和登记质量,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从2003年10月8日起撤销乡镇婚姻登记点,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按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集中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