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国土资源局新北分局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新北分局制订的《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
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49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通知》(常政办发[2003]87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结合新北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加快我区土地管理法制化进程的迫切需求,是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法律确定的农民集体的重要财产。依法确认农村集体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所有权及其范围,全面明晰土地产权关系,依法对存在争议的土地进行调解、确权,从源头防止和减少土地权属纠纷,可以有效地保障农民集体土地合法权益,保证党的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从而在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三)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有效保护耕地的重要举措。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尽快开展并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农村集体土地纳入到统一的登记体系中,是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的突破口,是加强国土资源统一管理的有效手段。
二、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具体确权要求如下:
(一)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民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根据我区实际情况,集体所有权证发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条件还不成熟,因此我区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到村,由村委代管。对于已经打破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
(三)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主体以“××村(组、镇)农民集体”表示。
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按时完成
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统一安排,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力争年内全面完成此项工作。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这项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区成立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需要协调的政策和技术问题。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新北分局牵头,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硬的人员,负责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纠纷调处与变更登记发证等具体工作。各乡镇要成立专门工作组,国土、农林、民政等部门参加,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土地权利人申报登记,凡涉及土地权属界线变化的或有权属纠纷的,应提供土地权属材料并履行指界签章等法律手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坚持标准,规范操作,保质保量完成此项任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进行。要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统一标准,规范操作程序,完善法律手续,科学调查,依法登记,核发证书。
(三)按照急用先办的原则,优先办理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以及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今后凡农用地转用、征用集体土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建设项目立项时,均须提供《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作为项目审查、征地补偿的基本依据。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在使用中,只能作为维护土地所有权益的权属证明,不得作为调整农民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和农业税计税面积的依据。
(四)明确经费渠道,保证工作顺利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和相关业务规费中列支,绝不允许向农民反摊派,增加农民负担。作为专项业务费,要按照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管理,节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