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区实施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河海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企业诚信活动的开展,不断增强企业重合同、守信用意识,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现将《常州市新北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希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常州市新北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实施意见
建区以来,我区涌现出一批合同管理规范、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为进一步推动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开展,不断增强企业合同意识,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新北区经济发展,现根据《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常州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确认办法》,结合新北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凡在新北区范围内的企业法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法人均可申请参加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活动。
第二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是新北区政府授予合同与信用管理工作它有成效、市场交易行为诚实信用、合同意识强、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由新北工商分局、区经发局共同负责开展。新北工商分局负责指导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具体承办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第四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每年集中认定一次。考核验收合格的,由新北区政府颁发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
第五条 每两年推荐一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申报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第六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是企业信用度的证明与标志。企业可用于洽谈业务、参加各项招投标、对外宣传和企业形象设计以及涉及企业信用的有关社会活动。
第七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重在质量,不定指标,不搞平衡和照顾,不搞终身制。
第八条 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开业已满三个会计年度;
二、有符合本行业和本企业特点的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和信用管理制度;
三、企业信用管理档案资料齐全;
四、企业无失信违法行为和受处罚记录;
五、无经营性亏损,经济效益较好。
对有资质规定的行业企业,申报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九条 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向新北工商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给申报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本企业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企业所具有的行业资质等级证书;
六、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和专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信用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考核标准为:
一、企业信用管理要做到制度、机构、人员三落实。
1、建立信用管理领导小组和信用管理网络,明确一个部门为信用管理归口部门,指定一名合同管理员,负责对企业合同进行全面管理,有一名企业领导分工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2、健全各项信用管理制度,包括:法律法规学习制度,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解除制度,客户授信与年审评价,客户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应收帐款与商帐追收管理制度,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3、合同管理员负责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的全面监督,做到有台账、有记录、有统计,及时处理、保管有关合同的书面材料及数据电文,督促有关部门及人员完善手续,确保合同顺利履行,并及时进行归档。合同管理台账应反映企业每份合同签订、履行的全过程。
二、依法签订合同。
l、企业对外经济往来除及时清结外,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并提倡使用示范合同文本。
2、不因自身过错订立无效或违法合同。
3、签订的合同规范严谨,条款完整,手续完备。
三、严格履行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不履行合同及双方依法变更、解除合同外,履约率应达至100%。
四、近三年来,企业的总产值、销售额、纳税额和净利润同比应有所增长,无因不正当理由出现的亏损,企业应收款和应付款总额应呈现下降态势。
五、企业没有因失信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和诉讼(仲裁)败诉的记录。
六、企业无因自身主观故意失信而被法院、仲裁认定的无效合同和受工商行政部门立案查处的违法合同。
第十一条 申报与考核的时间及工作程序;
(一)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申请期为每年的1-4月份,当年的12月份为验收考核期。
(二)企业自主申报提交书面申请并郑重承诺所提供的数据与资料、事迹真实无误。
(三)新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和审查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企业信用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填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登记表》。同时向相关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书面公示征求意见。对公示期限内(一般为1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明确肯定的推荐意见。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受理部门应及时退回其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对考核不符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标准的,受理部门应在查明情况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出“不予推荐的通知”,并退回其全部申报材料。
(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考核由新北工商分局与新北区经发局联合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 新北工商分局对已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并将复查情况载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年度复查情况表》。复查期为每年的1月至4月。对未经复查或复查不合格的,以及未能及时收回的重合同守信用证书,自该年度5月1日起自行作废。
第十三条 对己认定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在年度复查和市场巡查与回访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其命名,收回荣誉证书,并在五年内停止受理该企业的重新申报。
一、申报与考核中虚报、隐瞒真实情况,情节严重的;
二、企业因失信行为受到行政执法机关处罚或在经济诉讼(仲裁)中被判(裁)败诉的;
三、盲目签约造成本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或因自身故意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签订无效和违法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
六、利用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行骗的;
七、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严重混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经催告仍不参加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年度复查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荣誉称号,区政府将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
第十五条 对未获得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或已被撤销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而假冒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新北工商分局将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并向社会披露。
第十六条 被撤销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交回荣誉证书。拒不交回的,将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