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北区贯彻〈常州市户籍准入登记
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河海街办,各办局(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新北区贯彻〈常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一日
新北区贯彻《常州市户籍准入登记
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常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规定》精神,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适应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的常住人口统称为“居民户口”,取消原有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取消“农转非”户口、小城镇户口审批。户口登记应严格执行公民在常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规定,人户一致。因拆迁安置的居民一律实行人户一致,迁移至安置实际居住处,外市县户口迁入报区公安分局审批。
二、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区发展计划部门受理审核
(一)在本区投资15万美元以上外资的,允许引荐人或投资人在大陆的亲属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迁入;
(二)在本市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连续两年纳税1.5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迁入。
三、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审核:
(一)凡引进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人才,允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迁入;
(二)按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中专生可迁入;
(三)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婚子女;
(四)其他需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审核的人员。
四、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区公安机关受理审批:
(一)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人员户口迁入
1、在本区购买商品房(不论面积)领取房屋产权证,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2、在本区购买店面房(不论面积),领取房屋产权证,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3、在本区农村自建房屋或购买自建房的,建筑面积必须达80平方米以上,领取房屋产权证,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二)“三投靠”人员户口迁入
1、未婚子女投靠本区父亲或母亲的,不作限制,报区公安分局审批;
2、外市人员与本市居民结婚后需来常共同生活且本区有合法固定住处,不作年限限制,报区公安分局审批;
3、城镇地区已退休或农村地区已满50周岁的父母投靠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子女的,不作限制,报区公安分局审批;
4、原籍有住房的城镇退休人员,确实居住本地,有房产证明的,不作限制,报区公安分局审批;
(三)其他需公安机关受理审批的人员。
五、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一)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婚子女;
(二)因生产、工作需要,符合本市规定引进的技术、管理人员;
(三)按照技、职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技、职校毕业生;
(四)往届技、职校毕业生被单位录用,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工作满2年以上且参加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2年以上,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五)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10年以上且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迁入;
(六)其他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审核的人员。
六、凡被本市大中专院校(含技、职校,下同)录取的本市市区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被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省内和辖市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省外籍学生,户口迁移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市籍学生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可不迁。
前款规定入学不迁户口的本市籍学生,待其毕业后根据分配去向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
七、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八、居民在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和农民子女出生、升学录取办理的城镇居民登记,只作户籍变更登记,暂不涉及社会保障、土地使用及流转、拆迁安置、集体经济分配、计划生育、卫生教育、优抚安置等相关事项的变更。
九、凡申请户口迁入的人员,应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经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发展计划部门受理审核迁入本区的人员,凭相关核准材料到区公安机关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经区公安机关批准的,由其直接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应届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凭加盖市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十一、本细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