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北区镇村道路改造及
危桥重建、加固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
针对目前我区镇村道路等级低、路况差,农用危桥多,严重制约镇村经济发展、影响群众出行和交通安全的现状,根据区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起至2005年,用三年时间,对镇村道路进行改造,对农用危桥进行重建、加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改造计划
(一)镇村道路
1、镇村道路是指镇政府所在地到所辖各行政村的道路。
2、镇村道路改造原则:(1)必须是车流、人流密集的重要镇村道路;(2)必须是路况较差、群众反映强烈的;(3)必须位于在可预见的若干年内不会开发建设的地区;(4)其它镇村道路由各乡镇自行组织维修,确保路况良好。
3、各乡镇要根据现有道路状况,结合小城镇、中心村建设和区乡以上公路布局,合理申报2003~2005年改造计划。由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会同规划分局、有关乡镇,对申报的改造计划进行审核,确定三年内需改造的镇村道路,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今后计划如需调整,应报区政府批准。
(二)农用危桥
1、全区桥梁责任单位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
2、对于危险桥梁,责任单位应分轻重缓急,采取重建、加固、修复、限速、限载和绕行等不同措施,确保交通安全万无一失。
3、各责任单位应制定农用危桥年度重建、加固计划,报送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由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会同农林局、有关乡镇审核确定,上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技术标准
1、镇村道路建设标准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的要求执行。
2、镇村道路路面结构应采用水泥砼路面或沥青砼路面,路基宽度一般不少于8.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少于7米。因资金等原因不能按此标准实施的,经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批准可作适当调整。桥梁荷载标准为汽—20,挂—100,路桥同宽,并统一设计,同步改造。
3、农用危桥改造,应确保技术要求不低于原设计标准。
三、工程设计
1、施工图设计工作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设计。
2、工程涉及的桥梁设计,应符合公路工程有关技术规定及所跨越河道的通航要求,施工图应由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组织审查后方可采用。
四、组织实施
1、工程的建设主体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应组建相应的工作班子,具体负责工程实施的各项工作。
2、工程实施必须按以下基本建设程序执行:(1)办理立项审批手续;(2)50万元以上工程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3)办理质监委托手续;(4)办理施工许可手续;(5)实行工程监理;(6)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3、工程施工建立月报制度。各乡镇应在每月25日前将本月道路、危桥改造实施情况报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以便考核和督促检查。
五、资金筹措
区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贴镇村道路改造和危桥重建、加固。对列入改造计划的镇村道路改造、危桥重建项目,补贴标准为工程投资的三分之一,危桥加固按0.5万元/座补贴,不足部分由镇、村自行筹集。
六、考核验收
1、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要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镇村道路改造和危桥重建、加固项目档案,协助解决实施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定期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将考核情况及时报区政府。
2、镇村道路、危桥改造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竣工验收由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组织。
3、区专项补贴资金在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计结束后按标准一次性核拨。对工程质量低劣,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将取消补贴,情节严重的,将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其它
1、工程竣工后,由各乡镇负责镇村道路和桥梁的养护工作,落实具体管养措施,加强管理,确保路桥状况良好。
2、2002年已改造完成的镇村道路和危桥,由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按上述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合格、结算审计后,报区政府批准按标准进行补贴。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