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河海街道办事处,各办局(分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全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认真履行《办法》中赋予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常管理的职责,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逐步纳入正常轨道,现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一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在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区、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主要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方面的政策法规,并协助政府组织监督检查。社会事业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城市管理与建设局、经济发展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交通分局、发展(集团)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按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办法》,主动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在制定行政管理措施时,应有利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并负责对本系统所辖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二、严格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有关部门在审批、办理有关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沟通情况,通过协查、通报、联合办公等形式协调行动。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如下:
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对国家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进行贯彻落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检查督促基层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工作,抓好出租房屋业主与暂住人员计生协议书的签订和管理工作。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者,对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有关部门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积极宣传提倡晚婚晚育,同时做好流动人口依法登记结婚的婚姻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发放各类宣传资料,帮助解决疑难问题。推行优生优育,积极推广营养素,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做好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普及工作,定期交流汇报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情况,准确做好半年和全年的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情况统计。及时检查监督相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情况,并纳入年终考核。
人事劳动保障局:督促用工单位在与外来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时,核查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要积极配合计生部门检查监督各用工单位对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情况,发现不符合政策怀孕、生育的,及时会同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城市管理与建设局:在审批建筑企业外出施工时,必须凭该企业与当地人民政府签订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方可介绍外出。在审批外来建筑企业(包括随队家属)进区施工时,必须凭该企业与当地人民政府签订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方可办理有关进区手续。督促下属企业核查婚育证明,直属单位核查率达100%。建立健全计生档案,普及计生知识,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督促区有关部门搞好非直管单位的婚育证明核查工作。在管理外来建筑施工队伍的过程中,要在资质审验、签订合同、现场检查、交验退证等几个环节查验计划生育合同的履行情况,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管理,做好随从家属计划生育工作,避免出现不符合政策怀孕和生育的现象。
经济发展局:负责与其管辖的三产企业和服务行业法人代表签订《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签订率达100%;督促其下属三产企业和服务行业在招用外来合同制工人、临时工时,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并纳入本单位计生管理与服务范畴。要定期组织检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生殖健康、随访服务情况,检查率达100%。
公安分局:加强对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在核发暂住证时,必须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没有婚育证明的人员,应当要求其补办,并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供流动人口的管理情况。
工商分局:在办理个体工商登记或发、换、验营业执照时,必须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查验的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暂缓办理营业执照,并监督其及时补办。督促市场管理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集贸市场中属流动人口的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对不符合政策怀孕者要及时做好思想工作和措施落实工作)。
交通分局:建立健全行业职工及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帐、卡、册,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各项计生指标完成良好,各类计划生育合同签订率达100%。要求基层单位在办理公路、水路运输等有关手续和领取证件时,必须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要求核查率达100%。
发展(集团)总公司:负责与其管辖的公司和企业法人代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签订率达100%。督促其下属公司、企业在招用外来合同制工人、临时工时,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并纳入本单位管理与服务范畴,同样考核。公司和企业要积极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定期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书,核查率达100%。
三、对三无人员(无固定居所、无固定工作、无合法证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定期组织检查,进行专项治理,并定期开展各项随访服务工作。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