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直属单位:
经管委会、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常州市新北区科技三项经费计划立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日
常州市新北区科技三项经费计划
立项管理实施办法
为正确把握区科技计划重点支持和产业化引导方向,客观、公正、科学地遴选项目,提高科技决策与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保证科技计划投入、引导的效率和质量,发挥科技工作有力的支撑和拉动作用,特制定常州市新北区科技三项经费计划(重点科技攻关、新品开发和成果推广)立项管理实施办法。
一、 指导思想
科技三项经费计划的实施,坚持科技计划重点支持和产业化引导方向,进一步完善全区技术创新体系,吸引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进区创业,积极争取各级各类科技计划支持,大力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并促进其规模化发展,实现全区工业产品结构不断优化,增强科技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贡献份额。
区科技三项经费计划实施坚持以下原则:
1、改革的原则。计划的实施要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我区科技经济发展的重点产业方向,突出支持创业中心、各专题园区及产业基地的高科技项目,促成高新技术的集聚和规模化发展。
2、引导的原则。科技三项经费计划的目的是创造一种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环境和氛围,重点对有效技术创新机制的形成加以引导,激发企业从事科研开发、新技术应用推广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增加科技资金的投入。
3、集中的原则。科技三项经费将有所为、有所不为,不搞平衡,不求全面,而是围绕支柱产业发展、高新技术新兴产业的培育,有所侧重,力求重点突破,取得显著的成效。同时,区科技三项经费将向各级科技重点项目倾斜,以集成科技资源,实现扶优扶强。
二、 立项条件
科技三项经费重点支持符合全区产业、科技发展方向,技术含量和创新程度较高,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前景和较强市场竞争力并有望形成规模产业的科研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不在支持之列。
(一)申请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常州市新北区注册、纳税并形成区级财政,企业整体进区,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
3、企业遵纪守法,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4、企业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科技三项经费优先支持立项的对象:
1、已列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
2、经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和省级高新技术产品;
3、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4、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
5、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各类科研机构承担的项目;
6、专利转化项目;
7、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的科技企业承担的高新技术项目;
8、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9、企业有足额的匹配资金的项目。
三、 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申请单位和企业一式二份填写“科技项目计划设计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向区科技局提出立项申请,“计划任务书”可注明技术或商业秘密保密要求;
2、“计划任务书”需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附有关材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查新报告、专利证书、鉴定报告、特殊行业证书等),要求匹配资金的项目另附上级科技计划文件;
3、种子基金项目由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征集和初审,科技局进行审核;
4、同一年度,一家企业只能申请一个同一类型的项目(上级科技计划匹配项目除外);
5、同一项目已申报区其他工业资助项目的,不得重复申报区科技三项经费计划项目。
(二)立项
1、根据立项基本条件,由科技局和财政局联合确定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并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
2、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组人数为3—7人。专家评审办法参照《常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立项评估暂行办法》执行;
3、由科技局、财政局会签并联合发文下达指标;
4、单项支持额度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应提请区行政领导办公会议批准;
5、承担单位与科技局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凭经科技局盖章的“拨款申请书”到财政局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6、经审查合格的种子基金资本金投入项目,由企业与创业服务中心签订“投资合同书”后划拨资本金。单项投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分管领导审批;单项投入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提请区行政领导办公会议批准。
(三)总结验收
1、承担单位应认真按“科技项目合同”的内容实施项目,专款专用,如遇特殊情况需修改或中止合同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科技局;
2、科技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3、财政局负责对所拨资金专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科技管理人员、评估专家组成员及相关人员在项目评估、立项及验收工作中,应当保持公正廉洁,拒绝一切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不良行为。如有违反,评估专家将被取消评估资格并通报有关方面,科技管理及相关人员依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5、企业和单位在申报和实施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收回拨款并取消其各类科技计划的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