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排落实2007年度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村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委办局(分局):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常新委[2007]33号)精神,为集中各种优势资源,加大投入扶持力度,确保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村建设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专项资金安排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的筹集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筹集应在坚持“四个一点”(村组农民出资一点、村级经济自筹一点、社会各界募集一点、各级政府帮扶一点)原则基础上,突出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引导作用。鉴于编制2007年预算时没有单列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区各涉农部门应在2007年的涉农专项资金中进行调整安排(调整方案见附件),各部门进行具体调整时,不得低于要求调整方案安排数,以确保今年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村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同时,区财政局应根据今年财政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在有可追加新增财力的情况下,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列为重点项目之一。
区财政局在编制2008年预算时,应要求区各有关部门在各项涉农专项资金中以子目的形式单列“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村建设专项资金”,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村建设资金落到实处。
二、资金投入的重点
调整安排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村建设专项资金优先用于区委、区政府确定的16个试点村的建设项目。
三、资金的管理
1.资金分类。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村建设专项资金分为“整治建设资金”和“生产发展资金”两大类。
2.规范审批。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对试点村的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其中:整治建设资金按批准的自然村整治方案,确定区级包干资金;生产发展资金按项目报批情况划拨。
3.规范管理。新农村建设中集中居住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区有关项目建设规程规范操作;自然村整治工程项目,整治方案须经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镇、村两级组织实施,区财政按定额补助匹配资金。
4.规范核算。新农村建设资金必须在各镇财政收付中心集中核算(具体办法由区财政局另行制订),使用情况应定期向村民张榜公布;建设类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验收、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村民张榜公布。
请各涉农部门按照要求及时作出资金调整安排,并于7月31日前将调整后的情况报区财政局备案。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2007年区级各涉农部门专项经费调整表
单位:万元
部 门
07年内容
调整到新农村试点村
建设资金
备 注
宣统部
宣传经费
10.00
用于试点村报栏宣传等
编制《现代市民知识读本》百场文化活动
优先安排试点村
经发局
工业、三产技改贴息配套及扶持资金
50.00
用于扶持试点村的村办企业
财政局
审计费用
对试点村建设工程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费用
社会事业局
小计
新农村文化建设
30.00
全部用于试点村建设
全民健身“八个一工程”建设费用
20.0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失地农民培训经费
试点村农民要优先安排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创建补贴经费
建设局
600.00
镇村道路建设
300.00
危桥改造
100.00
县乡公路改造养护
200.00
规划分局
新农村建设详细规划
40.00
每个村补2.5万
农林局
农口专项及预备费
157.00
科技局
科三项目经费
80.00
含科普经费安排,用于扶持试点村的村办企业
总 计
1,0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