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分局)、直属单位:
全面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进全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快我区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义
省委十届九次全会提出,要“普遍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并完善职工收入随企业效益提高而提高的机制”。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必要性、重要性和深远意义,进一步增强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是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区劳动关系已呈现市场化、契约化发展趋势。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有利于明确企业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规范有序的企业劳动关系,有利于保障职工工资收入稳步增长、激发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发挥聪明才智、提高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能力,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综合实力,确保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是实施“富民工程”、建设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工资是企业职工收入的主要部分,养家糊口的经济支柱。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增加职工工资收入,既是实现“两个率先”的出发点和立脚点,也是保障职工经济利益、实施“富民工程”的核心内容和重要任务。近年来,我区企业工资虽然有了一定增长,但从总体上看,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与全区经济发展的水平还不相适应,与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富民目标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把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经营效益相联系,可以有效地促进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效益的同步增长,保障职工合法的劳动报酬,促使职工及其家庭收入稳步增长,使企业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职工及其家庭。同时,可以引导职工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企业为地方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形成职工、企业和地方共富的良性机制,促进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建设。
(三)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有利于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职工享有与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共同决定工资分配的民主权利;有利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制衡机制,促进劳资双方增加了解、达成共识,有效化解劳动关系的纠纷和矛盾,将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构筑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全区社会稳定,奠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
总体目标:至“十一五”发展规划末(2010年),全区实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各类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分配和正常增长机制。
具体目标:
(一)所有企业都应当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至2007年底,已建工会且职工百人以上企业普遍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至2008年底,已建工会的企业普遍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新建企业通过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行覆盖,或与建立工会组织同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至2010年底,所有企业均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二)健全完善工资集体合同审议审核制度。工资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率达100%,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率达100%,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达100%。
(三)在企业内部建立工资集体合同内容公开制度和履约责任制度。企业将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一次,每半年通过厂务公开的载体和渠道向全体职工公布一次。
(四)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载体,不断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和正常增长机制。企业工资分配要依法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尊重职工协商主体地位,响应职工一方提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通过集体协商,根据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政府工资指导线提高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等情况提高职工工资。
(五)完善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继续在面广量大的小企业中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将其作为解决小企业建制难、维权难的重要途径。逐步缩小区域性、行业性协商覆盖的范围,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逐步开展内部独立协商,使协商内容更加符合企业实际,贴近职工要求,便于监督实施。
三、进一步增强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合力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前几年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经验,强化责任,形成合力,扎实有效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一)加强考核,落实责任。强化对各镇(街道)、行业和区直属园区推进工作情况的督查、考核,继续抓好对各类企业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等工作;各级工会要继续做好对职工群众的宣传发动、协商人员培训和协商指导服务等工作,依法开展“要约行动”;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支付行为的执法监督,对无正当理由不响应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履行工资集体合同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建立、调整、充实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委员会,负责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导企业及其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宣传部门要继续做好工资集体协商的宣传报道工作,努力开创“党委重视、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工会主动、企业积极、职工参与”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分类指导,典型示范。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应参考经济发展水平、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着重对职工工资增长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着重对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来源筹措、生活费发放标准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实行计件、计时工资制的企业,着重对劳动定额、计件工价、计时工资标准等进行集体协商;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可通过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有效覆盖。各镇、街道、行业、园区要树立一批率先建制、签约、履约的典型,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的方法进行推广。要着力推进企业工资协商“512工程”,即选树区级协商典型企业50家,选树镇(街道)协商典型企业100家,选树行业(园区)协商典型企业20家。
(三)明确主体,增强动力。企业应当自律守法,自觉规范工资支付行为,还应当积极响应工会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为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必要的条件,严格履行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企业工会要真正代表多数职工的意见,充分尊重和保障职工的主体地位,紧紧依靠职工群众,依法组织职工开展工资协商,主动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教育和团结职工努力工作、创造效益、按劳取酬。要在企业和职工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保障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增长得到合理的增长,实现企业与职工的“双赢”。凡是未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当年职工工资增长没有达到政府公布工资指导线标准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当年市、区级优秀企业家、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及市级以上各项荣誉的推荐评选。
(四)加强宣传,搞好培训。各级、各部门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介、载体,大力宣传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法规政策、协商要求、操作方法、民主程序等,使工资集体协商深入人心,切实贯彻到各个企业的业主、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之中。要认真抓好工资集体协商培训工作,采取请进来、送出去,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等形式,分类、分层次培训工资集体协商师资、协商指导员、企业方和职工方的协商代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活动,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发展。区经发、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让企业发展的成果惠及职工,让社会进步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