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推进依法行政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办局(分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加快我区创建“法治江苏合格县(区)”进程,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决定实施《常州市新北区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试行)》、《常州市新北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试行)》和《常州市新北区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新北区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报告内容主要有:
(一)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
1、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情况;
2、建立依法行政长效机制的情况;
3、上级推进依法行政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4、我区依法行政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情况;
2、行政执法程序的健全和完善情况;
3、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情况;
4、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情况;
5、政务公开情况。
(三)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开展的情况;
2、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审查的情况;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4、接受审计和监察等专门监督,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情况。
(四)依法行政宣传培训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
1、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情况;
3、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的学习宣传情况。
(五)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思路以及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二条 报告的主体是新北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包括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政府每年将定期向区委、区人大报告,向区政协通报全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报告的起草工作。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在每年11月1日之前向区政府提交本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书面报告。各镇人民政府应同时向本级人大提交依法行政书面报告。
鼓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通过工作动态或信息简报等形式随时报告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接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情况报告,并在认真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区政府。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本报告制度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第六条 本报告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新北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以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机关包括: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区政府工作部门;
(三)受区政府或区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权限的组织;
(四)依法受区政府委托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权的组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首长是指上述第三条所列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首长必须出庭:
(一)本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涉案标的金额巨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人民法院或者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建议行政首长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六条 行政首长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出庭应诉的,可由本单位的副职领导代为出庭应诉。
第七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诉讼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起诉状副本、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复印件一份),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行政机关以区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其行政首长或者直接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应作为区政府的代理人,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共同出庭代理应诉。
第九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具体考核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新北区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决策行为,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北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全区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编制全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四)全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五)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全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
(七)全区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九)其他关系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负责承办重大决策前期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工作的单位为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及互联网公开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对于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召开重大决策专题会议进行研究。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做好重大决策专题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第七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重大决策专题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或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召开专门会议、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应当形成书面的决策调研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对重大决策的主要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重大决策实施后对全区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内容。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连同决策调研报告,一并报送区政府。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应依照《新北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常新政〔2005〕64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某些重大决策征求意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区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