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新北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努力完成全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目标任务,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2001年第3号公告)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8号)、《常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全市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05〕52号)精神,现对全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总体要求
在全区范围内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在2009年前全面完成禁采区内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
矿山环境整治的基本要求是:按照“因地制宜”原则,整治山体,排除隐患,平整土地,绿化环境,恢复生态,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力争做到“滚动发展,良性循环”。
二、矿山环境整治组织机制
矿山所在地的镇政府为矿山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矿山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区国土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区经发、财政、城建、环保、农林、安监、国土、规划、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重点镇相关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矿山环境整治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国土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有废弃矿山环境整治任务的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由镇政府分管领导负责,镇国土资源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负责矿山环境整治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区矿山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三、矿山环境整治申报程序
整治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按区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执行,且遵循以下申报程序:
(一)废弃矿山所在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机构填写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印制的“××辖市、区矿山环境整治申请表”,并附专业技术单位编制的《整治方案》,由镇政府签署初审意见。
(二)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机构将初审意见及《整治方案》报区矿山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并逐级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区有关人员及专家对《整治方案》进行会审,并出具会审意见批文。
(四)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机构凭“××辖市、区矿山环境整治申请表”及会审意见批文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五)禁采区内原开采山体确需以修复式开采整治的项目申报件由常州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四、招投标制度
矿山环境整治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项目经批准后,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机构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规范操作,选择实施单位。招投标方案报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方可实施。《整治方案》要实行公开招投标或议标。编制《整治方案》的单位,要具有地质灾害防治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并对所编制的《整治方案》承担经济、法律责任。整治工程中平面整治和坡面整治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须具备与所承接整治工程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复垦整理、园林建筑等资质和业绩。同时必须分别具备爆破施工等其他相应能力和条件,并报区国土、公安、安监等部门审查。平面整治施工必须具备矿山环境整治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并在以往矿山整治施工过程中无不良记录;坡面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坡面喷播绿化工程等方面的能力和条件。
五、监理制度
矿山环境整治实行监理制度。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矿山环境整治经验的单位,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批准的《整治方案》,具体负责工程现场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等方面工作的监理,并按月向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机构书面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对违反《整治方案》的施工行为,监理单位应予制止并报区矿山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保证金制度
矿山环境整治实行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合同向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机构缴纳矿山环境整治保证金,才可获准施工。凡有余量资源利用的整治项目,保证金的额度不低于项目总预算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其中百分之五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百分之五为单位治安责任保证金。无余量资源利用的整治项目保证金由区矿山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施工单位按规定要求完成整治任务、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保证金全额退还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所缴保证金用于矿区整治或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机构必须将收到的矿山环境整治项目保证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接受监督管理,由财政部门根据区矿山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审核后进行扣除或返还。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民用爆炸品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造成安全隐患或引发案件、事故,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由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机构按合同中关于违约的规定扣除保证金,并责令施工单位及时追加扣除的保证金。
七、安全责任和保证措施
项目安全责任单位为项目施工单位法人。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提供相关的资质、资格证书。必须建立安全责任体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工程安全、人身安全。涉及民爆物品的,必须到公安、安监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八、实施进度和时间要求
矿山环境《整治方案》应明确项目完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施工单位进场后,应会同监理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分解各阶段任务,制订月度工作进度表。监理单位要按进度表严格监理,区矿山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进度表进行督查。施工单位非因不可抗拒因素,随意延误工程进度的,由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机构按照合同的约定罚没保证金。
九、矿山环境整治项目资金安排
矿山环境整治项目的资金安排原则是:区政府根据年度矿山环境整治任务安排资金。按苏政办发〔2005〕8号文件和常政办发〔2005〕52号文件精神筹措资金。
不得借矿山整治之名进行任何营利性开采,同时要加强对矿山环境整治项目资金的管理,不得挪用。
十、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机构书面提出验收申请,经区矿山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区有关人员及专家组织验收,作出验收报告。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追究原因,区分责任。如因监理单位失职,则按聘请合同条款追究经济或法律责任;如因施工单位违规,除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外,取消参加当地其它矿山环境整治工程投标资格。
凡涉及享受矿山环境整治政策待遇的审批,必须同时具有“申请表”、“会审意见”、“政府批文”、“验收报告”等才能办理相关手续。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