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镇村道路改造及农桥重建、
加固等项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办局(分局):
为了规范政府行为,完善财政管理体系,加强对镇村道路改造及农桥重建、加固等项目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更加安全有效,根据《常州市新区财政性基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常州市新北区财政性基建项目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新北区镇村道路改造及危桥重建、加固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财政补贴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镇村道路改造及农桥重建、加固项目的建设主体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城建局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各镇、街道于每年年底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量力而行编制下年度改造计划报区城建局审核,区城建局根据新农村建设规划筛选汇总后,拟定全区镇村道路改造及农桥重建、加固项目计划并经财政部门会签后,将区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区基本建设计划,报区政府审批执行。
二、各镇、街道根据区政府下达的镇村道路改造及农桥重建、加固计划组织工程实施。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5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进区招投标中心实行工程招投标;工程必须实施监理并接受质量监督,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三、凡申请区财政补贴资金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咨询。
四、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编制项目结算书,并整理竣工资料,及时报送镇、街道。由镇、街道将项目结算书等资料送至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决算审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结算审定后,将工程结算审定报告分别报送区财政局、城建局以及各镇、街道。
五、工程结算审定后,各镇、街道根据审定造价向区政府提出专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附项目承建合同),区城建局对工程结算审定报告进行审核的同时组织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就补贴资金提出处理意见。
六、区财政局根据区城建局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提出支付意见,报送分管区长批准后进行资金结算。
七、镇村道路改造及农桥重建、加固专项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管理。区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审定后按标准一次性集中支付;镇、村自筹资金全部划到所在镇、街道财政集中支付专户,由镇、街道财政所根据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按年初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支付。
八、区财政局、审计局应加强对工程造价的检查、审计工作。发现施工、建设等单位编造虚假竣工结算资料、虚报支出等套取财政补贴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出具违背事实、偏离实际的工程结算审定报告的,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对其进行处罚,并暂停其参与本区范围内财政性资金投入、补贴工程的咨询工作。
九、本通知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