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级政府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分局),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新北区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常州市新北区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健全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15号)和《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常政发[2005]2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区本级范围内所有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税收入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
(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含国有资源、资产出售、出租、出让、转让收入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四)对公共资源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进行招标拍卖的收益;
(五)彩票公益金;
(六)罚没收入;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按照国家规定集中的非财政预算安排的收入(包括主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等);
(九)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十)其他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四条 区财政部门是本区非税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非税收入年度预算,并下达相关部门、单位执行;对非税收入的收支、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等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将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通过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非税收入按照下列规定收取: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
(二)政府性基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收取;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五)彩票公益金依据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的分配比例收取并放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六)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其他非税收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取;
任何机关、单位不得违反上款规定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非税收入执收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由执收单位收取;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由区财政部门直接收取。尚不具备直接收取条件的,区财政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收取。按照非税收入征管改革的要求,对收入稳定、金额较大的非税收入项目逐步由区财政部门直接征收。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及执收单位应当将本单位负责收取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对象和标准等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所有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区会计中心财政专户。
第十条 区级非税收入除政府委托税务部门代征的项目外,实行“一个窗口开票、收款、入库”的征缴方式,即单位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数量、收费金额详细填写“缴款通知单”。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第二联为通知联,区会计中心作为开具票据的依据;第三联为回执联,返回执收单位。解缴义务人凭“缴款通知单”第二、三联向区会计中心(收费窗口)缴款,区会计中心凭缴款通知单进行收款,开具盖有财政监制章的非税收入票据,并在“缴款通知单”回执联中加盖收讫章,交缴款单位返还执收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采取直接解缴和集中解缴两种方式,以直接解缴方式为主。
第十二条 集中解缴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将集中解缴的非税收入解入区会计中心财政专户,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
第十三条 区会计中心要根据“非税收入缴款书”汇总非税收入解缴款项,并根据区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项目及时缴入国库,同时定期向区财政部门报送收入数据和报表。
第十四条 执收单位应当做好非税收入征收统计工作,并及时与区财政部门、会计中心进行核对,以确保非税收入征收解缴正确无误。
第十五条 经依法确认为误征、多征的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区会计中心直接退还缴款义务人。
第三章 减免管理
第十六条 执收单位必须依法征收非税收入,不得多收、少收或者擅自缓收、减收、免收。省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单位无权制定非税收入的减免政策。减免非税收入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缴款义务人(以下简称缴款义务人)因政策因素确需缓缴、减缴或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执收单位、区财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符合减缴或免缴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提出减缴或免缴非税收入的申请,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 申请减缴或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填写“非税收入减免审批表”,报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初审后连同初审意见、书面申请和相关文件依据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相关执收单位按“非税收入减免审批表”办理减免事宜。
第二十条 执收单位和代收单位不按规定擅自减免非税收入的,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外,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有关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第四章 收支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或部门预算,实现政府税收与非税收入的统筹安排,合理确定预算支出标准,明确预算支出范围和细化预算支出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加大非税收入征管力度,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管奖惩制度,确保非税收入征收足额到位。
第二十三条 非税收入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规定的项目标准安排支出,不得扩大使用范围、超标准支出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在保证非税收入专款专用的同时,区政府将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对非税收入适当进行统筹调剂。
第五章 财政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非税收入财政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全区非税收入统一使用加盖“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财政票据。
第二十六条 除必须保留的专用票据外,统一使用财政部监制(江苏省)的《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二十七条 财政票据是执收单位、会计中心在征收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收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进行审计、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开具财政票据,执收单位、会计中心不按财政部门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区财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八条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区财政部门的规定和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购领、开具、保管、核销财政票据,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保证财政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买卖、转借、串用、代开、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和销毁财政票据;禁止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禁止使用非法票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征收、解缴、减免、支出和财政票据使用的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非税收入征管检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区审计、价格、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法对非税收入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应当出具检查结论。
第三十一条 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非税收入收支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内部监督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时,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阻挠、拖延,并应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财政、价格、监察等部门检举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受理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或者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区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的;
(三)私自开设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款项的;
(四)未按照规定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分离的;
(五)滞留、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的非税收入资金的;
(六)违反规定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七)转让、出借、代开财政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
(八)违反规定发放、销毁财政票据,或保管不善造成财政票据毁损、灭失的;
(九)有其他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的;
(二)包庇或者纵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对承办的举报、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五)违反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镇、街道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票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常州新区实行一个窗口收费的操作办法》(1999年3月1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