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常州市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相关标准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办局(分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新五件实事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33号)和省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相关工作会议精神,现对《常州市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常新政[2006]41号)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增加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投入。
本着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逐步提高筹资标准。2007年,我区农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由原来的80元增加至110元,其中区、镇(街道)财政资助和个人缴纳标准各增加10元。
二、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补偿的标准。
2007年度,参保人员的每次住院费用,按照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方面的规定,确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按下表分段计算结报,具体补偿标准为:
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
1000元以下 补偿50%
1001~20000元部分 补偿80%
20001~30000元部分 补偿90%
30001元以上部分 补偿50%
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500元起付)
3000元以下 补偿50%
3001~20000元部分 补偿80%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1000元起付)
10000元以下 补偿50%
10001~20000元部分 补偿80%
非定点或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减半执行。
三、参保人住院全年累计补偿金额最高限额调整为60000元。
四、提高门诊药费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
门诊药费补偿办法和要求保持不变,将各镇(街道)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范围,补偿标准提高到15%。2007年度门诊药费补偿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各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药品收入的差额部分,经区合管办审核后按季度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拨付。
以上调整意见,从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