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严肃查处恶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办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遏制事故发生,严肃查处恶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五大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家、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出台我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由区安监局、财政局研究具体实施细则。
二、严肃查处重特大和恶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发生重特大和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安全生产责任死亡事故,要依法从重处罚,同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属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向上级发证机关通报事故情况,建议吊销或暂扣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大对事故多发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力度。同一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相继发生三起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死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同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属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或暂扣有关证照。
四、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查处力度。针对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多、事故隐患多、规模小等特点,加大对事故隐患整改督查力度,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实行挂牌整改或黄牌警告,对整改不力的依法严肃查处;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爆炸、火灾等造成严重影响事故的加大查处力度,并建议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予以关闭。
五、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查处力度。针对我区在建工程项目面广量大、 “三违”现象严重以及建筑市场不规范的现状,要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对发生一般责任死亡事故的,暂停施工单位在我区承接工程业务半年,项目经理暂停承接工程业务一年;对发生重特大或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责任事故的,除依法从重处罚外,停止施工单位在我区承接工程业务一年,项目经理暂停承接工程业务二年,同时,建议其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对该单位作进一步处理。
六、加强对建筑施工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监管。要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切实履行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职责,对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有渎职、失职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并暂停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我区承接工程监理业务一年。
七、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