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区重点专业市场发展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办局(分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专业市场的扶持力度,促进专业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就扶持专业市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新北区范围内设立的区重点专业市场。该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专业市场发展及对重点企业给予扶持。
二、资金来源:
设立“扶持区重点专业市场发展资金”。扶持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扶持资金有稳定的来源。
三、扶持标准:
1、经区经发局认定的区重点专业市场,自市场正式开业之日起五年中市场内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区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扶持。
2、自市场正式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对市场内企业缴纳的流转税额形成的区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给予50%的扶持。
3、市场内企业上缴防洪保安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且形成区本级财力的,对超过10万元部分给予80%扶持。
4、凡列入国家、省、市以上重点服务业贴息项目,上级政策规定要求配套的,按上级实际扶持资金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四、操作办法:
1、由市场举办方向区经发局提供上一年度市场内经营企业上缴税收的明细清单及奖励分配方案,税收清单需经国、地税部门盖章确认。
2、区经发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市场举办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一致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市场举办方将扶持资金奖励分配方案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五、其它规定:
本意见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管委会、区政府原制定的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各镇、街道范围内设立的专业市场,可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意见,自行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二○○六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