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办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按《规定》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和区各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及时组织制订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规定;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
(四)确保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的正常开展,配备足够的监督力量,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
(五)依法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组织开展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抢救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七)督促各镇、街道、区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安全监管措施,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对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作出相应行政处分决定;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区长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是本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安全生产工作主管领导,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分管副区长是各自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负责,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领导分管部门、条线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加强和督促分管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会议等活动,遏制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定期向区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报告区分管领导和区安委会;
(三)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四)按照规定组织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六)接到本系统范围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区安委会报告,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区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第四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协调和指导本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依法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管理;
(三)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宣传贯彻;
(四)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五)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六)负责组织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七)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
第五条 区公安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品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机动车参加审验,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负责监督检查公共娱乐场所、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学校、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品、烟花爆竹和放射源的公共安全管理;
(四)负责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事故的抢救,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事故处理、直接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区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危险品运输及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公路、航道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
(三)依法对内河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区城建(房管)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房屋设施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审查;
(二)对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对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区燃气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参与建设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区规划部门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进行规划审批时必须考虑安全生产条件和因素。
第九条 区农林水利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和水利设施(包括水库、泵站、堤坝、涵闸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做好有关农业机械检审工作;
(二)参与农业机械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负责堤坝安全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区社会事业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社会事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教育、卫生等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职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检测,负责对所有有毒化学品事故应急监测;
(三)依法加强对公共饮食卫生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管,督促事故隐患整改,制定并落实应急救援预案;
(五)负责组织实施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抢救工作。
(六)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全区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突发性事故;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和监督管理;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对环境影响因素的预防、处置和监控。
第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确保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人员能够满足本区安全生产监管的需要,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正常顺利开展;组织做好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第十三条 区经济发展部门应将安全生产列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全区目标管理考核。按照新划入的职责,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旅游景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单位按规定做好游乐设施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的设计、安装、检测、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制定并落实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和经费开支,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五条 区宣传部门加强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并利用各种媒体对本区行政区域内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舆论监督,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对外新闻报道。
第十六条 区行政监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规定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气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对锅、容、管、特等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对它们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工作实施监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
(二)参与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 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集贸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在核发证照和年检时将安全生产相关要求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区总工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
第二十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区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区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由各自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