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企业投资项目
核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办局(分局),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根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苏政发[2005]38号)和《关于过渡时期外商投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发改工业发[2005]188号)的精神,编制了《常州市新北区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常州市新北区外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常州市新北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核准暂行办法
1、根据市政府常政发[2005]144号文,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享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
2、凡列入《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核准制。
3、外商投资项目均实行核准制。
4、核准项目申请报告要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外商投资项目除外)。
5、该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二、关于备案暂行办法
1、未列入《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2、该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三、关于政府审批项目
凡由政府投资的项目仍实行审批制,具体办理程序照旧。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通知精神,严格执行新的项目核准和备案制度,各司其责,确实履行好项目管理的权利和责任,切实按照“便捷、简明、高效”的要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有效服务企业。
联系人:朱海颖,周雯君。
联系电话:5127207,5127736。
附件:1、《常州市新北区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2、《常州市新北区外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3、《常州市新北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4、《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5、《常州市发改委关于公布常州市工程咨询单位的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常州市新北区内资企业投资项目
核准暂行方法
一、办法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苏政发[2005]38号);
(三)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二、适用范围
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所列的内资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内的项目,也按本方法进行核准。
三、核准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北区经济发展局。
四、权限划分
核准权限见《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五、申请材料
(一)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附电子文档一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投资强度达到250万元/亩);
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7、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它内容。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还应当增加有关招投标的内容。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报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报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二)项目进区预审意见表;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办理程序
(一)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
(二)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对项目进行核准审查;
(四)出具《项目核准决定书》或《不予核准决定书》。
七、办理期限
(一)收到申请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需补充的材料,符合条件后予以受理。
(二)项目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特殊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时间除外)。
八、有效期
《项目核准决定书》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项目核准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项目核准决定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项目核准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并且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决定书》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九、核准变更
(一)变更条件
已经准予核准的项目,需对总投资、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址等《项目核准决定书》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机关报告。
项目建设规模变化幅度在10%及以下的,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审查后报具有核准权的核准机关核准。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址发生变化或者项目建设规模变化幅度超过10%的,项目申请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二)提供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一式五份(注明原核准文件文号,详细说明变更内容、变更原因,企业和所在镇、街道或园区办盖章);
2、发生相应变更的工商、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的相关材料;
3、原核准文件的复印件一式五份。
十、备注
(一)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设区的市或者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经初审提出意见后报送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管企业可直接向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为便于相关职能部门对核准项目进行专业审查,新北区经济发展局根据需要对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空间布局的项目可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同意项目进区预审意见表。
附件2:
常州市新北区外资企业投资项目
核准暂行办法
(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2号令);
(三)省发改委关于过渡时期外商投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发改工业发[2005]188号);
(四)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祖国大陆举办的投资项目,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经市、区级投资主管部门转报省发改委初审,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省发改委核准下列外商投资项目:(1)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2)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3)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视为允许类的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项目。
市发改委核准3000万美元及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注:新北区对鼓励类、允许类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享有和市级同样的核准权限。
(一)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附电子文档一份);
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4、环境影响评价;
5、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6、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二)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三)投资意向书;
(四)项目进区预审意见表;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六)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四)出具项目《项目核准决定书》或《不予核准决定书》。
在有效期内,项目申请人凭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
有效期满后,项目申请人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核准机关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一)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变更:
1、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2、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3、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4、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5、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二)变更提供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一式五份(注明原核准文件文号,详细说明变更内容、变更原因,企业和所在乡镇、街道或园区办盖章);
附件3:
常州市新北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二)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苏政发[2005]38号)。
企业投资建设《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
三、备案机关:新北区经济发展局。
四、申请材料
(一)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附电子文档一份);
(二)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化工项目和3000万以上的工业项目需提供安监部门的初审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项目申请材料;
(二)对项目备案内容进行审查;
(三)出具《备案通知书》或《不予备案通知书》。
六、予以备案的条件
(一)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空间布局的要求;
(二)投资强度达到250万元/亩;
(三)材料齐全。
(一)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补充的材料,符合条件后予以受理。
(二)项目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特殊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
八、备案有效期
《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项目在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如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延续。
九、备案变更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申请重新备案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
(二)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且预期超过原备案总投资的20%的;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且预期超过原备案建设规模的20%的;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
(一)根据需要,项目备案前由新北区经济发展局对照产业政策和产业空间布局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同意项目进区预审意见表。
(二)项目申报单位凭《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土地、环保、规划等各方面的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项目法人基本情况
项目法人名称
注册地点
省 市 县(区)
注册资金
万元
法人代表
电话
联系人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
1.新建2.扩建3.改建4.迁建5.其他
建设地点
市 县(区)
行业类别
主要建筑物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主要产品(服务)及年生产(服务)规模
1、
2、
3、
4、
计划用地面积
亩,其中耕地 亩
计划开工时间
年 月
建设期限 个月
投
资
项目总投资
其中用汇 万美元
项目资本金
%
项目资本金主要资方
出资人
法人代表(签字):
项目法人(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 填报日期:
附件4:
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目录规定“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各设区的市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项目性质,按照“能下放则下放,能简化则简化,能加快则加快”的原则,具体划分市、县(市)发展改革(发展计划)部门与经贸委(经委)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设区的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再下放。
(四)本目录中的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与省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基本建设类项目,省经贸委负责核准技术改造类项目。需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与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上报。
(五)本目录为江苏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水库:跨省(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管河流和跨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管河流和跨县(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各设区的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省政府协调的省管河流、涉及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各市政府协调的市管河流、涉及跨县(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省管河流及跨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煤炭开发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受、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受、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隶属省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隶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级高速公路网、国道及省道网公路、区域干线公路、跨市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级地方公路、跨县(市)的地方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收费的收费公路项目仍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00吨级以上(含300吨级)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00吨级以上(含100吨级)通航建筑物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隶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隶属省的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受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20万吨及以上钾、磷矿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或日调水1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市)或日调水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市政基础设施:单片开发面积在1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污水处理:日处理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日填埋500吨及以上垃圾卫生填埋场、医疗及危险废弃物处置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房地产:单片开发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别墅性质的高档住宅及度假村;单位面积建筑设计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办公楼一倍以上的公寓、写字楼项目;建筑标准四星级或相当于四星级及以上的宾馆、饭店)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以及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的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的其他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隶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隶属省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隶属省以下地方政府的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核准办法在《江苏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明确。
以上外商投资的增资项目的限额划分以新增投资额为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省区域内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外商投资项目的限额标准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在《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明确。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