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区农业普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办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农业普查的通知》(苏政发〔2005〕81号)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农业普查的通知》(常政发[2005]207号)精神,我区将于2006年底开展第二次全区农业普查。为切实组织搞好这次农业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农业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一项重要的国情国力和区情区力调查,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全面掌握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生产、耕地利用、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为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参考依据。搞好我区的农业普查,有利于进一步摸清全区农业资源状况,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加速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协调,加强宣传发动,确保顺利完成普查任务。
二、农业普查的时间和内容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
普查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二)镇(含涉农街道)、村(居)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三)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四)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五)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六)农民生活质量情况。
三、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涉及面广,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要求,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推动工作开展。
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普查方案,结合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宣传动员、试点、摸底、入户登记、数据处理、资料开发等各阶段的工作。
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必须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资料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
四、妥善安排好普查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全区各级要从大局出发,本着完成任务与厉行节约的原则,切实做好普查人员、经费和办公条件的“三落实”,确保普查工作顺利有效的进行。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规定,本次普查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各级所需普查经费要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五、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全区农业普查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始终把“质量第一”贯穿于普查工作的每个阶段、每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办法,确保普查工作质量。各级要明确岗位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凡在普查中弄虚作假,故意瞒报、虚报、漏报以及拒报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农业普查工作的高标准、高质量。
六、切实加强对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的重大国情国力、区情区力调查。各级政府要把农业普查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工作,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切实解决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实际困难。为加强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常州市新北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协调工作。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陆 敏 副区长
副组长:瞿晓凤 区党政办公室主任
韦士章 区经济发展局局长
张建坤 区农林局局长
成 员:江天舒 区委宣传统战部副部长
赵 昊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金曙 区财政局副局长
屠伟庆 区农林局副局长、农业资源开发局局长
许建俊 区科技局副局长
宣玉兴 区社会事业局副局长
张泽江 区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
戴开忠 区规划分局副局长
戚家放 区经济发展局副局长、统计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发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戚家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全区各镇、街道(河海街道除外)及村(居委会)、社区要建立相应的普查组织机构。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全区农业普查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