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
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办局:
烈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和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在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建立革命政权、保卫祖国、建设祖国做出过重要贡献,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他们的生活,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抚政策法规,提供了基本生活的保障。我区自建区以来,各级政府都能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优抚政策,每年财政拨专款用于解决他们的生活和医疗问题。由于这部分同志大多居住在农村,生活条件比较艰苦,近年来,随着年龄的增大和体质的下降,在医疗方面遇到了新的困难。为进一步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的问题,健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现就完善我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体系
区内各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都要为重点优抚对象设立优先医疗服务窗口,并为他们建立健康档案,有条件的每年应组织开展相应的健康检查。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持“定补证”或“残疾军人证”,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取药、优先住院治疗待遇,并免收挂号费、注射费、观察费;透视、心电图、B超、化验等检查费减免20%;住院手术费减免20%,床位费减免30%。
二、进一步完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坚持保障重点、政府补助和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原则。
(一)享受医疗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主要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在乡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标准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行门诊费包干、住院费补助制度。各镇、街道必须组织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应个人交纳的保费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1、门诊医疗费包干标准:
①“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包干标准为400元。
②在乡六级以上(含)残疾军人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符合医保规定的享受100%补助;七级以下残疾军人(含)每人每年包干标准为400元。
③孤老重点优抚对象、在乡残疾军人因伤口复发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符合医保规定的享受100%补助;
2、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
①六级以上(含)残疾军人、孤老优抚对象和因伤口复发的七级以下(含)残疾军人,当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机构全额给予补偿。
②“三属”当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机构按总额的70%给予补偿(其中是城镇居民的按80%补偿)。
③七级以下残疾军人(含)、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当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机构按总额的50%给予补偿(其中是城镇居民的按80%补偿)。
3、重点优抚对象医疗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按《常州市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不在补助之列。
4、重点优抚对象长期患有慢性病,需常年门诊治疗,医疗费开支过大的;身患绝症的;虽经医疗补助但仍有特殊困难的,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三)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1、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由区、镇、街道共同承担。各级政府每年应根据重点优抚对象人数及补助标准安排相应经费,并列入年初预算。
①各镇、街道每年分别根据本地重点优抚对象人数筹集一定数额的医疗补助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初预算。筹资标准为:六级以上(含)残疾军人每人每年13000元,其中区以核定基数形式补贴10000元;其他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年1000元,其中区以核定基数形式补贴600元。
②区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20万元的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疗补助资金。
③上级下拨的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款。
④各镇、街道全年累计支付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金额(含门诊、住院)超过其年初预算部分,由区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资助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费用可以从其年初设立的医疗补助专项资金中列支。
2、区、镇(街道)两级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应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不得挤占挪用。
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共同负责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服务、医疗费减免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与监督。
(四)医疗补助办理程序和管理
1、重点优抚对象就医时,必须持“定补证”或“残疾军人证”及农村医保卡到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确需转院治疗的,由本人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转院治疗。如自行到其他医疗机构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享受补助待遇。
2、在乡六级以上(含)残疾军人、孤老重点优抚对象、在乡七级以下(含)残疾军人因伤口复发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凭病历卡、发票原件和药品清单到镇、街道民政办审核,经镇、街道领导审批后,对超过包干标准部分的给予全额补助。
3、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的补偿,依照《常州市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常新政[2005]26)文件规定的补偿程序办理。各镇、街道医保专管员先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比例,对重点优抚对象给予补偿,补偿费用超过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正常补偿标准部分,每半年向所在地政府结报一次。
4、凡重点优抚对象所在镇、街道没有组织其参加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由所在镇、街道按相应规定比例予以补助,区不再给予补贴。
5、各类医疗补助对象应严格按本办法申报补助,杜绝小病大治等不良现象。如发现一人优抚,全家享受或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行为的,除追回相关的补助费外,给予停止补助一年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按规定取消补助资格。
三、明确职责,共同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
进一步完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问题,充分体现了区委、区政府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关爱,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1、民政部门要负责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格的审定工作,积极协助“合管办”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批手续,做好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的核报,建立相应台账,保证经费的有效使用。
2、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保障工作,坚持专款专用,单独建帐核算,严禁挪作它用,加大资金监管力度,确保资金及时拨付。
3、卫生部门要注重加强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为重点优抚对象提供便捷有效的医疗服务,保障他们有病得到及时诊治。各医保专管员要严格按照“农村医保”的政策规定,认真审核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及时给予赔付和补助,凡发现在医疗费核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区内凡有重点优抚对象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组织他们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报销标准,对其医疗费用给予相应的补助,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