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办局: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权,优化我区投资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审查的部门
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代表区政府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
二、报送备案的部门、单位
1、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2、各镇人民政府;
3、各街道办事处;
4、重大行政处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作部门共同作出的,应共同向区政府报送备案。
三、备案审查的范围
本通知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如下处罚:
1、对公民个人处于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在20000元以上;
3、吊销各类许可证、执照;
4、责令停产停业;
5、行政拘留;
6、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听证的。
四、报送备案的时限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应于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五、报送备案的材料
1、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2、办理案件情况说明;
3、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材料;
4、当事人要求或放弃申辩和听证的证明材料;
5、自由裁量的理由;
6、办理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六、备案审查的标准
1、行政处罚依据充分;
2、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规范合理;
3、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4、具有法定的职权;
5、法律文书规范;
6、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标准。
七、备案审查的处理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60日内完成对报送案件的审查工作。备案审查期间,行政处罚行为不停止执行。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1、对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的重大行政处罚,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向相关部门出具《行政执法监督告知书》;
2、对不符合本通知有关备案审查标准的,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向相关部门出具《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改正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送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逾期不改正或迟延报送备案的,区人民政府将按照《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