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分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244号)以及《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意见》(常地税发[2008]110号)精神,促进我区建筑房地产项目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实现地方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经研究,现就我区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
加强建筑房地产项目管理,摸清我区项目基础信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形成真实、完整的税源数据库,构建监控有力的税收征管长效机制,是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实现地方税收属地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加区财政收入的必然要求。加强建筑房地产项目管理,有利于解决税收管理缺位问题,堵塞税收漏洞;有利于消除税收征收盲点,有效解决项目分包、转包等税款问题。因此,开展建筑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建筑房地产项目管理顺利推进,区政府决定成立由区财政、经发、规划、国土、建设、地税等部门组成的建筑房地产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项目办”),办公室设在地税四分局。为切实做到组织有领导、管理有责任、落实有专人,确保工作的连贯性和持续性,区有关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建筑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机构,指定项目管理负责人,并报地税四分局综合业务科,建立起上下贯通的组织协调体系。
三、职责分工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区经发局:每月5日前向区项目办提供上月立项项目的基本信息;负责区本级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
区规划分局: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情况,每月5日前向区项目办提供上月规划许可证发放基本信息,并报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情况表》。
区国土分局:每月5日前向区项目办提供上月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基本信息。
区城建局:对需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将已经办理项目登记作为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将建筑项目所有施工方的《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证》作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必报资料;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每月5日前向区项目办提供上月施工许可证发放基本信息,并报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表》。
区项目办:负责对区各部门所提供信息的比对、整合工作,按月制作《新北区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并按地区将该表下发至各镇、街道项目办及个管办;负责全区项目登记的受理、审核、录入、打证工作;负责区本级建筑项目的后续跟踪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项目办:负责本地区纳入项目登记范围建筑项目的跟踪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个管办:负责本地区未纳入项目登记范围建筑项目的跟踪管理工作。
各建设单位:按规定做好建筑房地产项目的建设方项目登记工作,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方项目登记;所收受的发票原则上必须为在地税四分局及其所属税务机关代开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对确需收受《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的,必须同时符合二个条件:一是项目应属地征收缴纳的税款已在地税四分局及其所属税务机关缴纳,二是施工方为经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施工企业。否则,对未按规定收受发票的,将按发票违章有关规定处理。
四、管理范围
新北区范围内的建筑房地产项目以及新北区施工单位承接常州市范围以外的建筑项目均应纳入税务机关的管理范围并办理税务登记。其中,对于50万元(其中装饰、装潢30万元)(含)以上的建筑房地产项目、新北区施工单位承接常州市范围以外50万元(其中装饰、装潢30万元)(含)以上建筑项目以及所有房地产项目列入项目登记范围,均应进行建设方及施工方项目登记。
五、登记地点
所有列入上述项目登记管理范围的项目一律在新北区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税务登记窗口进行登记。
六、现有项目的衔接管理
对已领取施工证尚未开工、在建以及已经完工但结算未结束等现有项目一并纳入项目管理,各部门应加强联系、广泛宣传、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现有建筑房地产项目管理的衔接工作。
1.由区财政局、地税四分局组织召开不同层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参加的建筑房地产项目管理专题会议,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
2.区经发局、城建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现有建筑房地产项目信息的提供、核对工作,保证项目信息的完整性及正确性。
七、税款属地问题
建安税款所属级次原则上与建设单位税款所属级次一致(房地产项目除外)。市级投资项目建安税款统一入项目所在地金库,其它在本区范围内跨区域的国家、地方重点投资项目的税款所属级次统一由区财政局确定。
八、管理要求
1.加强部门协作。地税四分局应主动加强与区财政、经发、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的密切联系,多渠道获取工程项目的相关建设信息,并在区城建局发放施工许可证前办理项目登记,确保项目登记信息的及时、齐全和准确。
2.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对各项工作都要落实具体部门及项目管理责任人。每个部门都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研究落实措施,确保项目管理工作扎实推进;要落实好项目管理负责人责任制,将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使人人身上有责任,人人肩上有担子。
3.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区项目办按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了解项目管理中出现的相关情况、问题,并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本意见从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