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分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快我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常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7年~2011年)》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住房保障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领域的社会保障职能,将落实住房保障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积极探索和建立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扎实推进,切实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促进社会稳定,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二)总体目标
从2008年起,全面启动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市《住房保障规划(2007年~2011年)》的具体要求,按保障对象的不同制定相应的保障政策,争取至2011年建立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屋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体系,应保尽保。
二、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
(一)保障对象
凡新北区城市户籍的家庭和人员,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都可享受我区的住房保障政策。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在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40%以下的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在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40%~60%之间的家庭;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在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60%~80%之间的家庭。
(二)保障方式
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水平采取不同的住房保障方式。最低收入家庭可享受廉租住房政策;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房;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但又无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可申请租住公共租屋。
区政府每年在闲置公房、安置房和定销商品房中调配的房源,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分散配建以及其它渠道归集的房源,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源和提供公共租屋出租。
三、保障资金
多渠道筹措保障资金。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为:一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二是区财政从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专项资金;三是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四是社会捐赠的资金;五是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四、保障进度和要求
1.2008年重点解决城区范围(河海、三井、龙虎塘街道)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主要采用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加以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做好向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房的准备工作。2008年起,积极探索解决常住我市并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
2.2009年,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屋的保障范围。
3.2010年~2011年,在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基础上,通过经济适用房、公共租屋等形式,逐步解决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住房保障工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已成为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党政机关争创“团结、廉洁、开拓”好班子评选的重要依据之一。
为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新北区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区长为组长,区监察局、经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城建局(房管局)、总工会、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工商分局、国税局、地税四分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新北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区住房保障实施制度,落实住房保障资金和房屋,对住房保障涉及相关部门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促全区开展住房保障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房管局。具体职责是:负责落实本区的住房保障工作计划,及时调整保障政策,做好相关政策制度的宣传和咨询,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安排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房。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及监督检查工作。
区城建局负责闲置公房和安置房的清理工作,并将闲置房源情况报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将可用房源报区政府审批,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领导,落实分管领导负责住房保障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社区)应积极配合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做好申请人的调查审核工作,建立村委(社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三级审核”的工作网络。
(三)加强制度建设
加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工作的运作机制。根据建设部、省和市有关的法规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制定办事公开、政策咨询、信息反馈等各项制度,逐步建立我区住房保障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此项工作公开、公平、长期有序地开展。
(四)加强动态管理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要求,依据相关政策、法规逐步建立起区住房保障动态监管体系,逐户建立困难家庭的收入、住房、家庭常住人口的动态监管档案,对收入水平及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家庭,及时调整保障形式。
(五)加强纪律监督
区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实施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住房保障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和违规人员,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执法部门对住房保障申请人弄虚作假以欺诈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八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