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高新区(新北区)科技种子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科技种子资金管理机制,鼓励和扶持创业企业,促进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常州市新北区科技三项经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常开发[2005] 30号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是指旨在帮助创业人员解决创业资金短缺问题,以有偿资助,等额返还的方式扶持其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区财政从科技三项费用预算中逐年安排总额一千万元作为种子资金,授权创业中心负责种子资金具体实施,承担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四条 种子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的相关规定,遵循择优扶持、依法规范管理、安全保值的原则。
第五条 种子资金有偿资助应遵循“种子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民营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者参与,促进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六条 种子资金的扶持对象是进入常州市新北区进行研发和生产的高新技术创业企业。
第七条 种子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的产品(或技术)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较好的市场前景。符合国家高新技术扶持领域,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2、 具有较高素质的创业团队,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管理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达50%以上。企业主要决策、经营者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好的市场开拓、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
3、 具有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资格。
第三章 资金扶持方式
第八条 种子资金扶持方式为有偿资助,等额返还。种子资金扶持企业的最长周期为三年,具体偿还期限由创业中心和扶持企业协商决定。
第九条 种子资金的扶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且单项扶持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人民币元。
第十条 种子资金在扶持创业企业时,创业中心应与创业企业依法签订有偿资助协议书。协议书原则上采用固定格式,其协议内容应包括有偿资助额度、还款时间、双方权利与义务、风险责任、纠纷处理和政策性约定等条款。
第十一条 种子资金的注入,可采取一次性到位或分期到位的方式。
第十二条 创业中心将种子资金投入创业企业后,以独立董事的身份参与被资助企业的董事会,享有董事的权利。
第十三条 被资助企业因经营不善出现关闭或破产时,创业中心拥有优先清偿权,依法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四章 运作程序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创业企业,遵循自愿的原则申请种子资金。申请时,必须向创业中心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 种子资金申请报告;
2、 企业基本情况和近期经营状况介绍;
3、 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关说明文件;
4、 企业章程、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和验资证明或相关审计报告等相应的企业资产说明文件;
5、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个人资料;
6、 其他与申请种子资金有关的材料。
第十五条 创业中心完整收到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申报材料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立项和转报:
1、 创业中心对企业申请种子资金的资格条件进行确认,并向申请企业详细说明种子资金的扶持方式、政策性约定、运作与管理事项等;并与申请企业协商种子资金扶持的具体细节,并签订有偿资助意向协议书。
2、 创业中心对申请企业的资信、资产及负债、经营管理、行业竞争、技术开发能力、发展前景等状况进行调研,出具调研报告;
3、组织五人以上的技术、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申请企业或项目的技术、工艺、市场、资金筹划、财务评价等可行性和风险性进行全面论证、评估,并出具评审报告;或委托专业投资(担保)公司进行项目论证。
4、 将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连同上述资格条件确认意见、调研报告、评审报告转报新北区科技三项经费领导小组,并对转报材料的完整、真实、准确负责。
第十六条 区科技三项经费领导小组负责对种子资金有偿资助项目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种子资金有偿资助项目经批准后,由创业中心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申请企业签订有偿资助协议书。 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督促扶持企业尽快召开的股东会,确立创业中心独立董事的地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创业中心作为种子资金管理主体,应设立种子资金专户,将所有与种子资金有关的资金拨入、拨出、回收、资产处置回收款、专户利息等纳入专户核算和管理,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九条 创业中心应建立切实有效的种子资金财务管理和扶持监管制度,对种子资金有偿资助的企业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若发现扶持企业违反协议规定或出现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创业中心应如实向科技三项经费领导小组汇报情况,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第二十条 由于被资助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资助款项不能部分或全部回收,创业中心应及时向科技三项经费领导小组汇报损失数量和原因。并报财政局进行审核,作坏账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种子资金的安排、运作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纪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有发现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等违纪违法行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规定进行处理,追究行为人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