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好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进一步调动广大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实施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提升区域经济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常州高新区(新北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 成立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和区科学技术奖终评委员会(以下简称终评委)。
评审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候选单位进行评审;
(二) 提出获奖项目和单位的建议。
终评委的主要职责是对经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后的获奖项目、单位建议进行研究,确定最终获奖项目、单位。
二、 评审委于每次评审前由区政府成立,成员由有关方面专家和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主任由区政府在专家成员中任命。
建立区科学技术奖专家评委库。专家评委实行资格聘任制,由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名,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人民政府聘任。
评审委的日常工作由评审委办公室承担,评审委办公室设在区科技行政部门。
评审委下设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奖和区科技创新杰出企业奖评审组,组长由评审委中的专家委员担任,成员由评审委办公室根据当年区科学技术奖申报的具体情况,从专家评委库中聘请,报评审委审核。各评审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业组。
三、 终评委由区长担任主任,区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区科技、监察、经发、外经、财政、环保、安监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四、 评审委办公室受理申报材料后,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材料的完整性及证明材料的有效性,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材料集中送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五、 评审组成员根据评审组分工,按照《评分标准表》对候选项目、候选单位进行评审。
每一项目至少要有3位专家评委评审,并分别在《评分表》上签名。各专家评委在评审某一项目时,要在了解该项目情况的基础上,按评分标准,独立思考,填写《评分表》,不得集体打分。
评审组召集全体成员,在听取各主审评委的意见后,讨论确定对该项目或单位的评审意见,并填写《评审组评审表》,由专家和组长签名。
评审委汇总各评审组和专家评委的评审结果后,根据评审意见和得分多少,并考虑区内产业比重和鼓励扶持发展的产业门类,提出获奖项目和单位的建议名单顺序。
六、 区科技行政部门依据评审委提出的区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单位的建议,按照当年拟授奖数的120%确定授奖提名项目和单位,报请终评委研究确定。
七、 终评委根据各成员对提名项目及单位提出的综合评议,确定当年区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单位。
八、 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在区级主要传播媒体上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
九、 对获奖项目、单位提出异议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获奖项目和单位名称、获奖类别,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如需保密请注明)。对所提出的异议,应包括有关证据。凡不按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十、 区科技行政部门受理异议后应通知申报单位,并在30日内向异议人通报核实结果。申报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如期做出答复。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区科技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异议审查后,向终评委提出相关材料及处理意见,由终评委做出是否授奖或递补的决定。
十一、 本细则由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十二、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