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思路
(2008-2012)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确定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无疑是全党、全国人民未来五年的中心任务。财政作为国民经济二次分配的职能部门,这无疑也是今后五年财政工作的主旋律。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民本,保护环境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任务。要完成这样一个历史性任务,必须要有强大的经济基础作为物质保证。因此,加快发展,在发展中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是必然选择。今后五年财政工作的主要预期目标:财政总收入2010年(十一五期末)达到120亿元,2012年达到200亿元,年均递增30%;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010年达到55亿元,2012年达到90亿元,年均递增25%以上。财政支出保障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系。
(一)坚持好字优先、优中求快,引导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科学发展要求和经济形势变化,加强经济预测监测和分析,把握财税政策导向,综合运用预算、贴息、转移支付、政府采购等政策工具,发挥财税政策在稳定经济增长,特别是优化结构、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第一,推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支持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按照调高调优调轻的要求,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培养和引进创新创业人才。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建立一批高水平产学研基地。支持加快技术公共服务、创新创业融资服务和社会化人才等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和知名品牌建设。研究制定促进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地区落实节能减排措施。第二,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支持推进新农村建设,重点促进城乡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就业社保一体化,促进先进生产要素向农村流动、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现代文明向农村传播;健全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努力让农民更多地分享财政改革的成果;支持推进传统农业经营方式向现代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分工、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第三,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方针,制定和实施差别化的财政政策,提高财政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第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大力支持水污染防治和大气污染治理,支持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鼓励企业利用国际清洁发展机制实现减排目标。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扩大清洁生产和可再生资源利用。
(二)坚持以人为本、普惠于民,支持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按照十七大提出的“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要求,把改善和保障民生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每年突出几个重点,支持兴办一批实事,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生活每年都有新改善。第一,着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兼顾,有保有压、有促有控,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重点加大在“三农”、教育、科技、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公益文化、生态环境、节能减排、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投入。第二,着力增强改善民生的普惠性。坚持就业惠民、创业富民、社保安民,持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支持加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支持加快形成覆盖城乡、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三,着力完善保障民生的各项制度。探索有效的财政保障方式,支持构建改善民生的长效机制。第四,着力支持解决影响民生的突出问题。要拿更多的财力,支持逐步解决好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三)坚持依法理财、长效管理,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
通过深化财政制度改革,大力推进财政管理法制化、长效化,总体上要增强财政改革决策的科学性,使财政改革措施更加符合科学发展的方向。增强财政改革内容的公开性,充分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增强财政改革举措的协调性,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并配套推进。增强财政改革措施的制度性,及时将财政改革成果确定为新的财政制度性安排。第一,完善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进部门预算编制办法,完善基本支出标准体系、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完善人员定额与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的定额标准体系,实现公共资源公开配置。第二,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全面实行财政集中收付制度,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继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积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三,完善财政监督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审计及社会舆论的监督。增加向社会公开的预算内容,提高预算内容反映的明细程度。建立财政监督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完善财政收支监督体系、财政内部监督体系和会计监督体系。第四,完善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对财政支出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第五,建立控制新债、化解老债的工作机制。财政是公共债务风险的最终承担者。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债务预警、举债审批、预留偿债准备金等制度,规范政府举债行为,控制政府性债务增量,逐步清理化解债务存量,增强财政安全,促进财政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