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常州市新北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新北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此页无正文)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资金 绩效评价 通知
常州市新北区财政局 2008年10月24日印发
共印15份
附件:
常州市新北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专项资金
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技改贴息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开展财政专项资金评价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技改贴息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评价),是指对区级预算安排的技改贴息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和使用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价。专项资金评价原则上每年从评价对象中选择某一项或某几项专项资金进行评价。
第三条 专项资金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采取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单位自评与专家评价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二)国家、省、市、区有关经济、技术改造方面的政策规定;
(三)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规划(计划)和目标;
(四)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申请报告(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评估报告;
(五)项目验收报告;
(六)按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专项资金评价所需经费列入当年财政审计费中。
第二章 专项资金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专项资金评价根据项目的实施阶段分为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
第七条 过程评价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阶段性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主要评价专项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准确、合理,其他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结果评价是指对项目完成后总体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主要评价专项资金使用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企业发展能力状况、企业财务效益及财政贡献状况、企业发展能力预测等。 绩效目标的确立依据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申请报告(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评估报告中预计项目完成后应达到的各项经济指标。
第三章 专项资金评价工作实施程序
第八条 专项资金评价由区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具体评价工作,可由财政局单独组织进行,也可以与其他部门开展的业务评价联合进行。区财政局的具体工作职责是:负责选择确定专项资金评价的项目、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指导被评价单位开展自评;组织成立专家组或指定中介机构;汇总评审评价结论、反馈评价结果。
第九条 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组织专项资金评价时,采取直接组织专家组评价、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评价等方式进行。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专项资金评价时,区财政局与受托单位应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中应明确评价要求、评价方案和评价结果的认定方式。受托单位应保证评价内容的完整性和结果的真实性,每年区财政局将按一定比例对评价的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条 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应根据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评价办法、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评价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财政、科技等领域的政策法规;
(二)具有丰富的相关行业管理经验;
(三)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五)按要求需具备的其他相关条件。
专项资金评价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相关行业管理组织机构颁发的专业资质;
(三)具有一定数量且与评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六)按要求需具备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评价工作的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个阶段为自评阶段。由各被评价单位根据当年评价文件的具体要求填写《财政支持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信息统计报告》并按要求上报。
第二阶段为专家评价阶段或中介机构评审阶段。第一阶段结束后 15 日内由区财政局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采用集中评价与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项资金评价结果分为优秀 (A) 、良好 (B) 、一般 (C) 、差 (D) 四个等级。专项资金项目当年的评价结果作为本年度被评价单位的评价等级。
第三阶段为综合评价阶段。第二阶段结束后30 日内,区财政局根据《财政支持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信息统计报告》对被评价的各专项资金的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对各专项资金的管理质量、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15 日内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相关部门、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对评价单位提供的资料及业务内容、相关的知识产权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在接受评价委托、安排评价人员和选择评价专家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和严格履行回避原则。
第十五条 专家组和中介机构有违纪行为的,财政及相关部门将根据《常州市新北区工程造价咨询及评估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办法,视其情节轻重,取消其资格、终止委托关系,触犯法律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被评价单位有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等违纪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档案资料按有关规定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