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处室、事业单位:
《社会事业局财务规则》已经社会事业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各部门认真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社会事业局财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事业局局本级和所属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事业财务管理,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社会事业局局本级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社会事业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社会事业局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社会事业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社会事业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社会事业局各条线预算执行情况;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社会事业局局本级和所属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局本级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社会事业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第五条 社会事业局的财务活动在局长领导下,由综合计财部门统一管理,各局配备必要的兼职联络员,负责本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 社会事业局应当由综合计财处根据财政规定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账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开设帐户和私设小金库。
(一)社会事业局本级设置单独的财务帐簿,按照区统
一要求委托会计中心进行独立核算;各条线局直接发生的费用和支出,按照支出用途,分别直接记入部门经费或专项支出明细帐,局综合部门发生的费用,平时记入综合支出,待年底根据条线业务大小及人员比例分摊至各局经费或专项支出。
(二)按照明确职责、分级负责的原则,社会事业局所
属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区统一要求独立建帐,自行管理,接受监督;部分兼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教研室(基建装备办、督导室)、爱卫办、关工委(老龄办)、残联、计生服务中心、文化市场管理所等,暂不独立核算,其经费纳入局行政统一管理、核算。
(三)属局筹建的区级社会事业项目,投资金额在1000
万元以内的,既可由社会事业局设立基建帐户,待工程完工或人员到位后移交项目单位,也可由局指派会计人员独立建帐核算;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成立专门的筹建班子,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进行基建核算。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社会事业预算是根据社会事业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社会事业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按照经费领拨关系和预算管理权限,社会事业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领经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社会事业局,为主管预算单位;
(二)向社会事业局报领经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三)向社会事业局报领经费,没有下级拨款单位的事业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目前我局所属各单位,多数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八条 社会事业局所属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报领、核拨经费,并按照批准的预算项目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社会事业局报告。
第九条 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社会事业局实行收支统一管理的预算管理办法。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社会事业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社会事业局各部门按照区统一规定,于每年9月
30日前(具体时间以财政局通知为准),根据下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提出区本级和所属单位收支概算,由综合计财处汇总,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初步方案;
(二)社会事业局综合计财处将局长办公会议确定的
预算收支初步方案,报送区财政局;
(三)区财政局根据社会事业局提出的收支概算,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审核分配社会事业局预算控制指标总额;
(四)社会事业局根据分配的预算控制指标总额,按照预算类别正式编制、确定年度收支详细预算,报送区财政局;
(五)区财政局根据区人大批准的经费预算,正式下达社会事业局预算指标。
第十条 社会事业局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社会事业各条线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局核定的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各基层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送社会事业局汇总报区财政局,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社会事业局局本级和所属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核拨的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局本级和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经财政部门核准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其他收入,是指局本级和所属单位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社会事业局局本级和所属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属于收费项目的,应严格按照单位收费许可证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超范围、不按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 社会事业局局本级和所属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基金,以及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属于社会事业局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应当使用合法票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支出是指社会事业局局本级和所属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
第十五条 社会事业局局本级和所属单位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经常性支出,是指社会事业局局本级和所属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专项支出,是指社会事业局局本级和所属单位为完成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社会事业局局本级和所属单位经依法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六条 社会事业局局本级各项支出,由各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综合计财处按规定审核,报局领导审批。重大支出项目,应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社会事业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严格专款专用,必须经过自下而上的申报、审批程序,经局长批准使用或下拨,并按照规定向财政局报送专项支出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重大支出项目,应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社会事业局局本级和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五章 结余管理
第十九条 结余是指社会事业局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条 社会事业局结余不提取基金,全额结转下年使用;专项经费结余,报经财政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社会事业局所需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配置。
第二十二条 社会事业局固定资产由综合计财处统一登记、管理。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保全责任,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第七章 所属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划转撤并的所属单位应当全面清查资产,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提供资产目录以及往来款项清单,提出资产作价依据和往来款项的处理意见,办理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手续,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二十四条 划转撤并的所属单位的资产经社会事业局审核并上报财政局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单位,其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单位,其全部资产由财政局或由财政局授
权社会事业局处理。
(四)合并的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新组建单位。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五条 社会事业局应当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领导和财政局。
第九章 内部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内部财务监督是社会事业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内部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社会事业局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