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部门、直属单位:
《社会事业局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经社会事业党工委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社会事业局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社会事业局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保证局长办公会议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社会事业局局长办公会议(以下简称局长办公会议)由社会事业局局长(以下简称局长)、副局长和职能局正、副局长组成。
第三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可以委托副局长主持会议。
第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商议、研究决定社会事业局的重要日常工作和重大、专题事项。议题主要包括:
1、研究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重要方针、工作部署和决定;
2、讨论通过向区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或请示的重大问题;
3、审议通过以社会事业局名义发出的重要工作计划、报告、决定、行政经费预决算和行政管理规定;
4、讨论决定区社会事业各条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研究处理区社会事业各职能局、行政处室、各直属单位请示解决以及需社会事业局批准的重要事项;
6、通报、交流学习、工作情况;
7、讨论研究应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各部门各单位事先提出、综合计财处汇总报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确定。
第六条 举行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会议举行前两天,由综合计财处将会议议题、时间和有关材料送发到每位会议成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综合计财处负责。
第七条 局长办公会议召开时间根据议题需要而定,遇
突发性、紧急和重大事项,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临时召集。
第八条 社会事业局各行政处室和事业单位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可列席局长办公会议。
第九条 局长办公会议应由综合计财处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可编印会议纪要或情况通报,会议纪要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签发。
第十条 本规则是规范社会事业局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在具体操作工程中,视实际情况的需要,继续修订、完善和细化。
第十一条 本规则从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