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
为规范我区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现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区中小学校实际,制订了《新北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新北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新北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为规范我区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现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区中小学校实际,制订了《新北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现对我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对中小学校财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理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体制 中小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中小学校的一切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的决策,应经学校领导集体及职代会研究决定。 学校应设立财务机构,并指派具有财务业务知识的人员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学校财会人员必须选派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热爱本职工作,并具有会计证的人员担任。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学校应鼓励和支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对已在会计岗位而无会计证和会计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要组织培训考试,限期取得会计证或会计专业技术职称。 二、建立健全中小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学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本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财会管理制度。 建立财会岗位职责制度。要明确会计岗位的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会计岗位的轮岗、考核制度。 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和财务处理程序制度,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财会机构内部分工要做到钱帐分管,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明确会计凭证的审核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银行留存印鉴由出纳、会计分别保管。会计主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出纳会计的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出纳要按规定做好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报会计主管人员审核。 建立收支审批和稽核制度。要明确审批员审批的权限、程序、责任;明确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以及审核凭证、帐簿、报表的方法。 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及时进行调整。
三、加强中小学经费预算的管理,努力提高教育经费投资效益
各中小学校要在每年底根据财政安排的经费以及本校组织的收入情况,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编制预算应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学校的综合财务预算要经学校集体研究通过,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加强教育经费收入管理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各项福利费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上缴,不得记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学校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管理好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根据区社会事业局下达的教育经费指标,及时与乡财政所结算,确保专款专用,切实保证将教育经费全部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学校要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中小学校事业收入中,学校收取的择校费、捐资助学费等要按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办法及时缴存财政专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中小学校预算外资金的支出项目,并及时返还给中小学校,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补充公用经费的不足。学校收取作为代管款项的学生服务性收费、伙食费、电教代办费、教辅材料以及其他非政府名义获得的捐赠收入等,不得列入"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进行核算,学校收到这些资金后,可直接将资金存入"预算外资金支出户",并按规定进行使用。
五、加强中小学收费和票据的管理
(一)加强收费工作领导,健全收费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收费工作实行学校主要领导负责制,收费工作纳入校长年度考核目标。各校要建立内部监督控制制度,各部门分工配合,定期自查。
(二)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切实贯彻依法收费
1、“一费制”收费管理内容
(1)“一费制”的实施范围
“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学,在全国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2)“一费制”的收费标准
按照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该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学校不得突破,可以下浮。
(3)规范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项目要严格执行省规定的项目,不得在省定项目之外擅自立项收费。目前省规定的服务性项目有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学生体检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习和生活必需的服务项目,可按省、市规定的原则及核定的标准收费,但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费。
(4)加强“一费制”收支管理
加强学校收费收入的管理,规范学校支出行为,禁止乱收乱支现象发生。
“一费制”中的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基建等项目开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当年结清,确保学校教学和其他办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杂费、住宿费收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平调、挤占。“一费制”中的课本和作业本费属代办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学校要按学期与学生结算,并在学期末向每一位学生家长公布结算清单。
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规定的形式,将 “一费制”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
(5)进一步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力度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力度,建立和完善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减免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补助住宿费。学校要认真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杂费减免政策,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2、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管理内容
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即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切实将“择校生”招生计划纳入普高招生计划,经市教育局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布;严禁学校擅自夸大“择校生”招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提高收费标准或在限额外收取其他费用;要按照报名学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一次招满。
(1)公办高中择校生招生比例
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20%,少数通过银行贷款异地扩建校舍、招生规模超过2000年实际招生总人数一倍的重点中学,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备案,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该校高中实际招生总人数的35%。上述学校还清贷款后,其择校生的比例不得超过实际招生总人数的20%。各地要从严控制择校生比例,不得突破。任何学校不得在核定人数以外另行增招择校生。
(2)收费标准
合理确定择校生收费标准。设立“高中择校生”收费项目,择校费最高收费标准:省重点高中每生不超过3万元,市重点高中每生不超过2.5万元,一般高中每生不超过2万元。
择校费由学校在学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择校生录取后,已缴纳择校费并取得学籍,但尚未参加学习而中途转、退学的,可退还三分之二的择校费;已经入学并参加学习的学生,因全家迁离本市境需转学的,可按已学习的时间计算退还部分择校费,除此之外,对中途转学或退学的,不退还已收取的择校费。
择校生交纳择校费后,每学期还应按规定交纳学费和课本费、作业本费等。
(3)加强收费管理
公办高中收取择校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收取的择校费作为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缴入同级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收到缴入财政专户的择校费后,应按规定全额拨付给教育部门,统筹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统筹一定比例的择校费,用于改善辖区内薄弱中小学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
学校因校舍建设商拖欠工程款或有银行贷款的,收取的择校费应主要用于支付工程款或归还贷款,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不得统筹或平调。
3、捐资助学收入
捐资助学款的款物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接受和管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省“捐赠专用收据”,报计划领用,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重点用于改善义务教育阶段的办学条件,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六、加强财产物资管理 各中小学校要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财产物资安全和有效使用。
各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的管理机构,财务部门以管理为主,并设置总帐和明细帐进行核算;总务部门归口对实物的管理并措定专人专职或兼职对财产物资管理,并进行明细核算。各部门也应设立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财产物资管理。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断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各类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处置,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对学校闲置的财产物资,应及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调剂,以提高财产物资的使用效益。
有基建项目的学校,在项目完工后应当及时登记、入帐。
七、财务监督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中小学校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内部监督制度。
中小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学校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八、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新北区各普通中小学校
九、本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十、本规定由新北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