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幼儿园:
为了贯彻落实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委员会苏卫妇[1996]9号文件《关于颁发<江苏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江苏省卫生厅苏卫妇[1997]22号文件《关于下发“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以及《常州市少年儿童发展规划》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对本区托幼卫生保健机构的保健工作以及收费标准作以下规定:
一、卫生保健工作要求
妇幼保健部门和各托幼机构均要严格按照《江苏省托儿所幼儿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各项工作由区妇幼保健所具体实施并予业务指导。
二、保健项目
1、入园(托)体检:以《江苏省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体检表》所列项目为准。
2、工作人员体检以《江苏省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体检表》所列项目为准。
3、每学年保健监测项目按江苏省卫生厅、常州市卫生局、常州市妇幼保健所规定项目进行。具体包括:
第一学期:
口腔保健:查龋、护齿;
眼保健:查沙眼、视力测定;
肠道寄生虫检查:查虫、驱虫;
营养测评、生长发育监测。
第二学期:
听力保健:听力测定;
“六一”儿童体检。血常规(HB)检查;
三、体检对象和时间
1、儿童入园(托)体检,每年6-9月份进行。
2、“六一”体检,每年4-5月份进行。
3、工作人员(含教师、保育员、炊事员)体检,每年7月份进行。
4、龋齿调查:每学期一次,为开学后第二个月进行。
5、听力筛查、智力发育监测,视科研任务而定。
6、3岁以下在园儿童体检,按系统管理散童标准收费。
四、收费标准及要求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医疗收费标准的规定,第一学期每位入园儿童收取卫生保健监测费20元,第二学期每位入园儿童收取卫生保健监测费25元;省、市卫生行政,保健部门临时下达的科研任务,按有关规定另行收费。按照有偿服务自愿参加的原则,对少数确有困难的家庭,经申请同意,可实行减免等办法。
二○○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