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常州市新北区2007—2008学年教育收费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新北区2007-2008学年教育收费
工 作 意 见
2007-2008学年,新北区教育收费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省、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安全稳定为基础,以整改提高为抓手,切实把规范教育收费工作落到实处,努力办让全区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我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收费政策以及新北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教育、监督并重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学校收费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
1、严格执行江苏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苏教财[2004]61号、苏价费[2004]338号)及江苏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07]8号、苏价费[2007]69号、苏财综[2007] 9号)收费政策。
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原“一费制”规定的其他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实行“多退少不补”原则,学校要按学期与学生结算,并在学期末向每一位家长公布结算清单。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不得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重点班、提高班、兴趣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不得将教育、教学设施出租给校外办学机构,用于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名目的辅导班。学校应向学生开放微机房等活动场所,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4、学校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必须遵循非营利的原则。
5、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向学生提供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费。在各种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中,严禁发生擅自立项收费和强制性收费现象。
6、继续贯彻落实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府办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06]73号)、《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05]3号)的精神,做好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对符合有关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免收学杂费、借读费、捐资助学款或摊派的其他费用。
7、进一步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力度,落实“一免一补”政策。
(二)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
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择校生招收比例最高不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择校生录取工作要按照报名学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严禁学校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严禁在限定金额外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不得在择校之外,以非计划生、旁听生等其它任何名义招收学生。所收择校费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区财政专户。
(三)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
对教辅材料、报刊杂志等课外读物,要严格做到不强制统一征订,不统一购买。杜绝教材和教辅资料的盗版、盗印和非法出版教学用书的现象。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加强领导是关键,责任明确是基础。一是要大力发挥新北区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的功能制度,加强领导,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认真组织开展治理工作。二是要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载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签订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书,切实将责任落实到位。
(二)加大投入,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进一步加大治本工作力度,创造性地开展组织协调工作,在依法确保教育经费“三增长一提高”的基础上,保证教育经费的持续稳定增长,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创造有利环境,确保治理乱收费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同时,要全面落实对家庭贫困学生的资助和扶持政策,加大贫困生资助工作力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
一是继续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构建完善的教育收费督查机制。落实校内监督、家长监督、行风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二是联席会议各职能部门建立学校收费巡查制度,加强督导检查,设立收费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乱收费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四)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管理
继续深入开展“教育收费规范学校”创建活动,以开展教育督查为契机,加强对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管理,不断提高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水平。全面落实各项收费政策,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有效遏制各种乱收费问题的发生。
四、责任追究
1、违反上述条款,根据校长年度考核目标责任制的规定和《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如收到群众举报,经调查后属实,或在检查工作中查实确有违规收费行为,违规收费所得款额全部如数退还给家长,并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3、在本年中,有违规收费行为的学校和部门不得参加集体荣誉的评比,学校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个人荣誉的评比,实行一票否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