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医学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不断完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制度,规范药品购销行为,坚决制止收受药品回扣、开单提成以及大处方、滥检查等现象,着力控制和降低药品价格,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逐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现就全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出若干规定:
一、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的通知》精神,规定降价的22种药品,以最低价进货,并按实际进价顺加15%作为医院对外零售价,其与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之间的差价让利于老百姓,让群众真正得到实惠。各单位执行的上述品种零售价必须另行上墙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认真做好让利品种、数量、金额的统计上报工作。
二、为防范药品营销中出现的虚高定价或暗箱操作等不规行为,遏止药品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的滋生,决定对抗生素等一些新特药品实行统一指导价,明确要求各单位采购指导价目录范围内品种的合同价不能高于指导价。
三、进一步规范进场交易程序。一是把好药品供应单位及厂家、药品营销人员进场关。所有进场企业及营销人员资质(资格)审核委托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审核;二是把好药品质量关。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索证制度的同时,定期或不定期请区药监分局对供货品种按批次进行质量抽检;三是把好药品交易程序关。要求各单位认真编制药品采购计划,并严格按采购计划组织采购,所有交易合同必须在场内签订。
四、规范药品交易凭证。所有药品供应企业必须提供电脑发票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对一些确实存在困难、暂时不能开具电脑发票的单位,经审核同意后方能使用。
五、各医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药品采购工作的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药品采购、使用管理责任制,保证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
六、区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要加强对药品采、供双方的监管,严格按规范程序组织集中采购。同时,要加强对药品市场价格的调研论证,及时掌握药品价格信息,并结合实际,随时调整实行最低价、指导价采购的药品品种及价格。
七、区卫生局将会同纪委、监察、物价、药监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的日常监管。对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利用取权和工作之便收受药品回扣、开单提成等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对造成恶劣影响和屡教不改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重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医疗机构工作不力,疏于管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群众反映强烈的,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八、以上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