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卫生监督所:
为抓好新学期的学校卫生工作,维护我区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确保学生集体用餐、饮用水卫生安全,预防秋季传染病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的规定,结合《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8年蓝盾三号专项行动的通知(苏卫监督〔2008〕31号)》的要求,决定在全区开展秋季学校卫生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区各类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周边“五小”单位、学生用餐配送单位,确保100%覆盖率。
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9月1日-9月3日)。各学校对校内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阶段:联合普查阶段(9月4日—9月20日)。区卫生、教育部门会同所在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组成检查组,对所辖各类单位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阶段:整改总结阶段(9月21—9月26日)。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对本次专项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追踪督查,并将本次专项检查形成书面材料向区局报告。
三、检查内容
(一)食品卫生
1、食品卫生管理:重点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组织建设和责任制落实及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情况;学校开展食品卫生知识宣传教育,食物中毒预案和防控措施建立情况;学校内食堂及小卖部、学生用餐配送单位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三上”资料落实情况;
2、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明:校区内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共场所、学生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有情况。
3、食品的采购和储存:食品原料采购的索证和验收建立台账情况;储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开学前是否对食品原料仓库进行一次清查,对超过保质期和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处理措施。
4、食品加工卫生:食品原料、成品、半成品的存放或加工过程是否存在交叉污染现象,食用盐是否为小包装加碘食盐,食品加工设备、工具及容器的清洗及消毒措施的落实情况。
5、学生用餐管理状况:备餐间卫生状况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每餐次的剩余食品处理是否按照要求,食品留样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学生用餐配送单位的加工、运输、配餐过程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6、学校周边地区“五小行业”卫生状况:结合我区开展的“五小行业”长效管理工作,对学校周边地区的“五小行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无证经营单位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整治。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
重点检查学校内生活饮用水来源及消毒情况,课间饮用水情况(是否使用公用茶杯,茶杯、茶桶是否消毒及消毒方式、消毒记录等),纯净水索证及周转情况,饮水机定期消毒及消毒记录,学校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情况等。
(三)传染病防治
重点检查学校疾病登记、疫情报告和诊疗情况,学生健康体检情况,学校宿舍和厕所卫生管理状况,预防传染病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特别是秋季肠道传染病措施的落实情况,预防接种登记情况等。
(四)健康教育及管理台账
重点检查中小学健康教育课(或生命教育课)开设情况,大中专院校、高中健康教育讲座开设情况,学校健康教育卫生工作台账记录情况等。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学校卫生专项检查活动,全面有序地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工作成效。
(二)卫生监督所要根据工作部署要求,落实检查职责,明确分工,对辖区内各类单位逐一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量化分级管理要求对所查学校食堂作出综合评价结论,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并追踪其整改情况,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必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八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