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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新北区农林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流程制度
索 引 号:
014112249/2008-00069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农业农村局:
本单位各类业务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常新农[2008]52号
发布机构:
农林局
产生日期:
2008-10-16
发布日期:
2008-10-18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制定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流程制度
新北区农林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流程制度
常新农[2008]52号
局各处室、事业单位:
《新北区农林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流程制度》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新北区农林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流程制度(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政府信息除主动公开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我局在主动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的同时,还有可能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为使各处室、事业单位收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时,能及时顺利处理,结合区党政办在常新政办[2008]33号文件精神,区党政办收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后进行审查,如属于我局的信息公开范围,按照以下处理流程办理:
一、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流程
1、可以当场答复的申请,由受理机构(区党政办)按《条例》规定出具相应文书。
2、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由受理机构(区党政办)对申请事项进行登记和编号,填写《区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以下简称《处理单》),转交局综合处;登记后由局长签发有关处室、事业单位办理。具体流程是:
(1)有关处室提出处理意见,送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如申请延期,须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7天);需要会签的,会签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
(2)相关处室、事业单位根据分管领导审核意见出具相应的告知文书,与区政府法制办协商后答复申请人,同时将相关材料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3)局综合处将申请材料、《处理单》和告知文书等材料整理归档。
二、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办法
局承办部门收到《处理单》和《申请表》后,按照《条例》、《常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规定》(常政发[2007]231号)和《新北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常新政办[2008]14号)等规定,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进行认真分析,判断、选择、填写处理意见,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说明理由。处理意见分类如下:
1、属于公开的信息或已在公开载体发布的,注明具体获取渠道(详见附件5);
2、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部分要附相关材料,不予公开的要注明理由(详见附件6);
3、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注明理由(详见附件7);
4、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能够确定具体掌握机关的,要注明联系方式(详见附件8);
5、申请信息不存在的,注明选项(详见附件9);
6、属于非政府信息的,注明选项(详见附件10);
7、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注明应该明确的相关内容,便于申请人更改和补充(详见附件11);
8、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后答复,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详见附件12和附件13)。
根据《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承办部门对不予公开类型的信息加注的理由必须是属于下列免于公开的八种情况中的一种,即:①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②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③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④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⑤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⑥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⑦与申请人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⑧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相关处室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后送交受理机构。
以上过程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如果承办部门认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有困难要求延期的,需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三、协办信息的处理
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送至有关部门进行会签,会签后送交受理机构。会签部门要在2个工作日内对《处理单》进行确认签字。
四、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根据《条例》要求,局各部门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未能及时公开的,区党政办将随时从网上进行督查,并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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